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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带着脑瘫前夫嫁人,住前夫共同房,女人意外不幸,后夫想分房产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女人带着脑瘫前夫嫁人,住前夫共同房,他们三人之间是有所约定的。例如,婚姻关系怎么处理,女人、后夫是否有抚养前夫的义务。

第一种情况,房子是女方和前夫的共有财产,各有一半的份额,女方和前夫离婚,和后夫登记结婚,并且约定互相之间有继承权。其中女方的一半,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前夫、后夫各有一半继承权也就是各能分到四分之一份额。这样的话,前夫有四分之三份额,后夫有四分之一份额。

第二种情况,房子是女方和前夫的共有财产,各有一半的份额,女方没有和前夫离婚,也没有和后夫登记结婚,并且其他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这样的话,本来房子女人和前夫各有一半,女人离世后,前夫是她的合法继承人,则房子全部归前夫,没有后夫的份额。

第三种情况。如果女人死亡是后夫故意造成的,无论什么情况,后夫都没有任何分配的权利。

本题,前夫的身份是个关键。一般情况下,女方和后夫结婚,应当是对前夫的问题有所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无论怎么约定,他是原来的一家之主,将他扫地出门是不妥当的。

夫妻本应同甘苦、共患难,不离不弃。不过,现实中却往往事与愿违。但是,夫妻之间离婚也要讲条件,若有一方丧失了劳动力,相关法律是不允许离婚的。

就像题主提到的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因为我看到的夫妻,有一方丧失了生活能力之后,另一方会一直把对方厮守到死为止;而没有看见女人带着丈夫另外嫁人的现象。

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就像这位女人带着脑瘫丈夫一起“嫁人”的事例,实属罕见。那么,既然女人决心已定,特殊情况就作特殊处理。我的观点如下:

脑瘫患者的大脑会失去感知,没有分辨能力。女人铁心要带着丈夫“出嫁”,结果没有离开原来居住的地方,这种做法换汤不换药。与其说成“嫁人”,不如说是“纳赘”还更加令人明白些。

这类婚姻的离合,法律虽然不认可,但针对特殊情况,法律也会保持缄默,不会来干预此类婚姻的离合关系。既然这样,当事者在处理中就必须从道义上来解决。

重新确定婚姻关系。女人纳赘时,必须与后夫达成协议:

一是女人未纳赘之前,先与脑瘫丈夫在村组的见证下协议离婚,共同分配好财产,两人各拥有一份。

二是女人“纳赘”之前,与后夫办理好婚姻登记手续;男人“入赘”之后,双方履定相关协议,负责对脑瘫丈夫养老送终的义务。若前夫死后,财产归女人和后夫所有。

可是,他们三人在共同生活中,女人却不幸死亡。因为之前又没有这一协议,那么,如果后夫继续履行为脑瘫患者养老送终。女人死后的这份财产化分成两份,脑瘫患者和后夫各占一份。

倘若后夫不履行为脑瘫患者养老送终的协议,那么之前履定的这份协议作废。财产依然归脑瘫患者所有,后夫净身出户。

写到这里,我真为脑瘫患者的余生感到揪心。有了家财万贯又能怎样?对于人来说,健康才是财富。活在当下的人们,拥有健康的体魄,才是一生中最大的幸福。同时,也祝愿这位脑瘫患者多多保重!

虽然我对那些法律条款不太懂,但对这个案例想谈一谈我的看法。1.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去逝,另一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不可争的事实。2.你与死者是经过法律承认的夫妻,这也是事实。但你毕竟与死者系再婚,而这个房子是死者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如果按法律规定,这个房子应视为死者与前夫各占百分之五十。如果死者与前夫有孩子,且孩子也有继承的份额。只能说死者与你只能分百分之五十的百分之五十,那就是这个房子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死者孩子也要继承权的话,你最后只能剩百分之二十不到。你与死者夫妻一场,而其前夫还是脑瘫病人,别要继承权了!谁能照顾病人,就作为工资给那个人吧!你还会得到众人的尊重和赞扬,你也将留名千古。否则,你将遭到众人辱骂,你也将遗臭万年!这是我的看法和建议,供你参考!

脑瘫前夫要人照顾,女人又无能为力,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带着前夫嫁人,共同照顾脑瘫前夫,女人精神可佳,值得点赞。

本提问给出问条件有限,无法直接回答。一是女人与前夫离婚没不清楚,二是女人嫁后夫有无合法手续?三是三人之间有无约定?这三个条件直接影响问题的关键,三人共住前夫房,女人不幸,后夫想分前夫房产,如果三个条件都有证据,那则依照继承法对号入座,如果证据不足,那则另当别论。

后夫参与分割去世妻子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继承法》有相关规定。

就房子来讲,房子是否是妻子的遗产还应参考其与前夫离婚时的约定,甚至还要考查约定的效力。

如果房子在离婚时全部分配给前夫,则该女人对房子没有份额。其他情况下该女人按全部或部分享有相应份额。

后夫在参与妻子遗产分配时,还应考查妻子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如其父母、子女的份额。

复杂点讲,后夫与妻子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遗嘱等,都可能影响后夫分配。

如果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这种女人就堪称伟大了,虽然离婚了,但仍然对脑瘫的前夫不离不弃,先点个大大的赞!

假定离婚、再婚都是有合法的结婚证,“意外”基本无遗嘱:

第一种情况是这个房子在离婚时给了前夫,三人共同在此房生活,那这个房子就是前夫的个人财产,与后夫无关。

第二种情况是这个房子在离婚时给了女人,那就是女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再婚后女人不幸去世,由于是女人的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只能由女人合法继承人(包括后夫)均分。

第三种情况是这个房子在离婚时并未分割,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后夫只能就女人的那一半财产进行继承,由于仍然是女人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女人合法继承人(包括后夫)均分。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情形,由于题主所给条件有限,生活的状况又复杂多变,原则上,合法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另一方的财产有继承权,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想必大家也是知道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的,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得继承第一继承人。一般来说,同一继承人其实也是可以平等地划分遗产,如果协商一致,他们也可以不平等地划分遗产的。

这个情况真的很复杂,但如果法律理解应该是这样的:女子带着前夫嫁人,住在于前夫的共同房里。这房子应该是她与前夫的共同房子,后夫住进来了,想要继承这房子。首先必须理清楚一个问题,她与后夫的婚姻是否有效,也就是法律是否承认。如果法律承认,她与前夫只是以照顾名义住在一起。那么,法律就是这样理解的:原房子是她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她突然去世,她自己的财产部分,后夫有一定的继承权。假定房子值100万,女子去世,她自己有房子部分50万。另50万归前夫所有。女子这50万,应该由这两个男人共同继承(如果这女的没有别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如果法律承认后夫与她的婚姻关系,和与前夫的照顾关系。那么,后夫应该可以继承25万,前夫75万。

假定这女子有其他比如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子女,那么这后夫就继承不了这么多了。

想分亡妻与前夫的共同共有房产有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丈夫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遗赠或其它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按以上法条相关规定,亡妻丈夫有权依法取得属于妻子的房产既遗产。但亡妻合法房产只能由其丈夫、父母、子女均分,真正分得的房产还应依法纳税,走正常合法程序而依法获取遗产,真正实现丈夫应有的遗产继承权利。

图片来自网络

这种情况未见过,但肯定会有。如果依据现今社会风俗来分析。女人带着脑瘫前夫嫁人,后夫再开通,女人肯定要首先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不然会有重婚嫌疑。然后再与后夫登记l结婚。

女人与后夫结婚后,仍住在女人与前夫共同享有房产的房子内。如今女人意外不幸去世,只剩下前夫和“后夫"外加上房子。而“后夫"却想分房产,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开场就讲明了房子是女人与前夫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子产权女人和前夫各占50%。而女人这50%,由于是婚前财产,与“后夫"也沒有任何关系。如果“后夫"想分得房产,前夫那50%他想都别想,只能考虑女人所占的50%。

走继承法,女人的第一程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后夫确实与女人已登记结婚,则可以以配偶身份与别的継承人共同继承女人这50%房产。假如“后夫"并未与女人登记结婚,而前夫并未有与女人离婚,那么,"后夫"并不算配偶,只算同居,后夫就没有任何继承权。

我们不知道详细内容,只能依据法律和常理来推断。

女人带着脑瘫病的前夫嫁人,也就是前夫及其家人体恤女人的不易,劝其离婚另组家庭,而女人有情有义,离婚不离家,再婚后依然照顾脑瘫前夫!可亲可敬的女人!

原房产在没有特区约定的情况下,女方与前夫应该各自有50%的所有权。再婚的男方只能继承女方这个50%产权,但是前夫的产权包括了绝对居住权(病人及其实际困难),病人生命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补偿,所以后夫的产权权利居住权利不能侵犯前夫的居住权所有权!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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