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志烧烤店打人案还没有尘埃落定,关东煮小摊又有醉汉暴打六十六岁老人,接二连三发生在唐山的打人事件,一件正在处理,另一件又爆燃网络,这一系列事情,让我们想起了秦国的商鞅和他写的《商君书》:“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商鞅的思想,诸葛亮也比较赞同,他曾跟法正和李严都探讨过这个问题,并坚持“用重典”才是“治乱之道”。
一个作奸犯科者不能及时有效地受到重罚,就会有十个、百个豪猾者心存侥幸而无有恃无恐,这一点商鞅有过预言,而且还分析过其中深层次的原因。
陈继志等八九个人围殴无辜女子的事件过去近百天,目前好像还没有一人被判刑,于是就有醉汉敢掀了火热的关东煮,并对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饱以老拳,这两件事说有因果关系似乎有些牵强,但要说完全不搭界,似乎也不客观:蝴蝶效应和破窗效应,让这两件事产生了联系。
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蝴蝶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被打破车窗后,几天之内就会被偷拆成一堆废铁。
陈继志是扇动翅膀的蝴蝶还是打破车窗的砖头,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放在一边,半壶老酒是文史作者,咱们还是站在历史角度,去古代典籍和古人智慧中去寻找答案。
重读史记和商君书,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如果商鞅活到现在,是一定知道陈继志尚未量刑,唐山又出醉汉打人事件的原因,并且还能教给我们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据《史记》记载,帮秦国变法图强的商鞅结局很悲惨:有的史料说他被五牛或五马、五车扯碎,也有史料说他“俱五刑”而死。
按照春秋战国律条,罪大恶极者可以先“俱五刑”然后再大卸八块,也就是受过墨(脸上刺字或符号)、劓(割鼻子)、剕(也称刖、膑,断足或挖膝盖骨)、宫(变成太监)、大辟(斩首)。
不同朝代的五刑各不相同,有的还增加了割耳朵、吊或绞,凌迟要求的下刀次数也不相同,有三十六刀、三百六十刀、三千六百刀等数个级别,据说明朝的大太监刘瑾,三千六百刀割了三天,期间还喝了一些人参小米粥以保持体力——如果在三千六百刀割完之前刘瑾就死了,恐怕行刑的技术人员要替他完成亏欠的“任务”。
古人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很多人曲解了,那应该按照商鞅所著《商君书·赏刑》的记载来解释:“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的意思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王公卿相触犯了律条,也是该打就打该杀就杀,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像处置庶民一样处置犯法的贵族)”。
商鞅所说的“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意思是破坏法治的,并不是老百姓,而在社会上层。于是他著书立说强调执法先要守法,然后才能让法律更有威慑力:“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
刑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只有作恶者被处以重刑,才会起到应有的震慑效果,这叫杀一个救一百个,而且这种惩罚,要从执法者开始:“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意思就是拒不受理诉讼的官吏,或阻止诉讼的官吏,一定要全查出来杀掉。
商鞅认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执法者的包庇纵容,正是因为他们的推脱和阻拦,才让很多人有冤无处申,那些行凶作恶者才更加有恃无恐。
高俅当了太尉,他的儿子就可以当街欺负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的妻子;镇关西郑屠替小种经略相公开肉类超市,就可以霸占卖唱的金翠莲并进行敲骨吸髓的盘剥。
几乎在所有的恶人身后,都有官府的影子:金眼彪施恩背后有老管营,蒋门神蒋忠背后有张团练和张都监,黑旋风李逵背后有两院押牢节级神行太保戴宗。
任何一个恶人,要是没有保护伞的庇护,都嚣张不了太长时间,这种现象古已有之,而且似乎永远也不能灭绝:包拯老矣,展昭变胖,公孙策的双眼也已昏花,所以世上就多了朱仝雷横董超薛霸,然后就多了生铁佛崔道成、飞天夜叉丘小乙、飞天蜈蚣王道人、菜园子张青、母夜叉孙二娘。
正因为都头衙役们收了真金白银后的视而不见,混江龙李俊才能公开叫嚣:“揭阳岭上岭下便是小弟和李立一霸;揭阳镇上是他弟兄两个一霸;浔阳江边做私商的却是张横、张顺两个一霸:以此谓之三霸。”
光天化日之下,揭阳镇成了三霸天下,而且嚣张跋扈已久,要说公门中人毫不知情,估计连黑白通吃的及时雨宋江也不相信。
宋江也是公门中人,所以他对揭阳镇三霸的行为表示理解和赞赏,不但忘了自己差点吃了“馄饨”和“板刀面”,还跟他们成了“莫逆兄弟”。
猫鼠同眠,蛇鼠一窝,这种人活在商鞅时期,肯定是要“俱五刑而死”,死后还得再麻烦车辆牛马拉扯一番。
商鞅没有办法处置陈继志和打老人醉汉,因为时代不同了。即使是包拯再世,也只能徒唤奈何。上古五刑到了宋朝,就已经变成了笞、杖、徒、流、死,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更是传说中的东西,包拯也没用它们铡过任何一个恶霸歹徒。
包拯已矣,陈某尚存。商鞅无奈,醉汉逍遥。我们重读《商君书》,就能找到陈继志和醉汉们嚣张的根源,但是却不能用商鞅的办法来处置,所以半壶老酒最后只好请教读者诸君:按照上古五刑之法,烧烤狂徒陈继志和关东煮打人醉汉,应该如何处置?按照春秋律条,纵容陈继志的那些人,又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诛之”是不可能的,罚酒三杯似乎又太轻,商鞅提出的“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倒是可以借鉴一下。
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些问题:把那些人统统干掉并株连三族,恐怕是不行吧?当前很多人对贪官污吏罪犯子孙不能考公务员尚且怨声载道并企图改变,这是不是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以免自己步了后尘之后,影响家属享受自己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