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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重刑治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株连在古代一般不被严格执行

商鞅:重刑治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株连在古代一般不被严格执行

在我们中国的历史上,“株连”是一种几乎与历史同样古老的酷刑。相传我国公认的第一个世袭制君主夏启,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威,就灭了支持伯益的有扈氏的族。

虽然不知道夏启灭了有扈氏几族,但足却可确定“灭族”这玩意儿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而且这种“灭族”的行为,并不是暴君的专利,明君一样也会用。

比如《尚书.商书》中被誉为后世君主楷模之一的商汤,就明白无误的表示: 女毋不信,朕不食言。女不从誓言,予则帑僇女,无有攸赦。

你们要相信我,一心一意跟我混,得了好处我一定按照约定分给你们。如果你们不遵守誓言背叛我,我就杀了你们的妻儿老小,绝不宽恕。

这段话看似直白粗鲁,但却非常值得大家铭记在心。因为这短短的几句话,就把“株连”这种酷刑的本质说的明明白白了——你必须听我的!不然,老婆孩子都是你的“软肋”!

那么商汤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出来威胁性十足的话的呢?

考虑到商汤在我国历史上的成就和影响,我们不好用“造反”这个词儿,还是用现在比较流行“创业”来形容吧。当时的商汤正在挖夏桀的墙角,准备一举吞并夏朝的市场,开创属于自己的崭新事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汤在“创业”成功之后,虽然吃掉了夏桀的市场,接收了夏桀的产业,但却并没有灭“元凶首恶”夏桀的族,而是把他流放到了今天安徽寿县一带的南巢——即所谓“成汤放桀于南巢”。

跟随自己的士兵如果不听话,那就杀你全家,灭你的族。但面对有身份、有地位的前朝君主夏桀,即使他罪恶滔天,残暴不仁,也只是流放了事。

如果你到现在还没发现“株连”不对劲的地方,那只能说你的思想配得上一切深重的苦难了,夏商两朝虽然实行“灭族”的政策,但相对来说还没有细致化的规范,一般来说“罪人以族”的范围通常都只是株连罪犯的家人,深究到哪一步并没有明确规定。

到了春秋时期,由于士大夫争权的情况严重,“灭族”的现象也开始急剧上升。我们所熟知的《赵氏孤儿》的故事,其实就是一个灭族的故事。

晋国贵族赵盾与晋灵公的宠臣屠岸贾不合,于是屠岸贾就设计陷害赵盾,让晋灵公灭了赵氏的族。然而赵盾的儿子赵朔的妻子庄姬,却是晋灵公的妹妹,是杀不得的。而庄姬当时恰好又怀有身孕,所以就被晋灵公接到了宫里。

后来庄姬生下一个男孩,被赵盾的门客程婴救下,男孩长大后重振赵氏声威,杀死屠岸贾为爷爷和父亲报仇。

当然,这只是一个故事,跟真正的历史有很大的出入。实际上赵氏的先祖赵衰,跟从还是丧家犬的晋文公重耳流亡各地,后来重耳回国登上公位之后,对赵衰就非常信重。

到了赵衰的儿子赵盾的时候更是了不得,他不但深受晋襄公的信任,被委以托孤的重任,甚至还差点废掉了年幼的晋灵公,迎立晋襄公在秦国的弟弟公子雍继位。

虽然后来赵盾因为心软,还是立了太子夷皋继位(是为晋灵公),但是晋国的朝政一直把持在赵盾的手里,晋灵公母子虽然对赵盾十分不满,但却也无可奈何。

后来晋灵公想设计杀害赵盾,但却被赵盾逃脱,而晋灵公自己反而死在了赵盾的堂弟赵穿手里。

实际上晋灵公时期赵氏家族正如日中天,晋灵公虽然贵为国君,一样没有扳倒赵氏的实力。

真正让赵氏倒霉的,是晋景公。

晋景公继位之后不久,把持晋国朝政多年的赵盾病逝,他的儿子赵朔也死了。这个时候晋灵公才有勇气利用屠岸贾以重新调查赵穿弑杀晋灵公一案,对赵氏突然发难,灭了他们的族。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庄姬是晋景公的姑姑,她在丈夫赵朔去世之后,与叔叔赵婴齐私通被赵氏发觉,以至于赵婴齐被赵氏赶出了晋国。

所以庄姬对赵氏也谈不上有什么好感,甚至有说法认为晋景公诛杀赵氏,她也是背后推波助澜的人之一。

而且历史比之故事更残酷的地方在于,赵氏被诛灭之后,虽然后来晋景公在韩厥的建议下立庄姬的儿子赵武为嗣,延续了赵家的香火。但“灭族”的故事在晋国却才刚刚开始。

晋国自赵氏衰落之后,内部争斗一度十分激烈,而失败一方的下场通常都是“灭族”。

比如在诛灭赵氏时出力颇多的栾氏、卻氏,后来都被灭了族。

孟子说“春秋无义战”,实际上春秋时期的战争,几乎每一场都跟“灭族”同时进行,打了败仗可能会被灭族治罪,打了太多胜仗可能功高震主,这族更是不灭不行。

既然“灭族”有这么大的需求,那么它的“规范化”自然也就成了“刚需”。

大约在公元前746年左右,秦国在秦文公时期正式有关于“法初有三族之罪”的记载,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夷三族”。

这“三族”的范围历来说法不一,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是指 父族、母族、妻族。

在春秋时期的灭族行动中,一般最多不过也就这“三族”,很少会有超纲的。毕竟那个时候生产力还比较低下,人也是宝贵的劳动资源,十几二十年才养出来一个劳力,没点屁事儿咔嚓一刀砍了岂不可惜?

然而到了战国时期之后,各国纷纷开始变法,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无疑是影响力最大的一个。

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讲,商鞅此人对我国法治精神的影响,比任何历史上一个人都要大。

商鞅崇尚严刑治国,“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连在大街上乱丢垃圾都要用肉刑。

在商鞅看来,人的本性就是懒惰奸恶,唯有严刑峻法才能让大家害怕,唯有封官许愿才能让大家衷心拥护。

所以他主张即使是小罪过,也一定要用重刑罚,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畏惧刑法,不敢犯错。

商鞅的思想,对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甚深,以至于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和他一样,刷到一个让自己看不入眼的法制类小视频就纷纷留言:为什么不判死刑?

这天杀的人贩子就应该活剐;这家伙贪污了那么多钱,就该吃枪子儿;她协助别人绑架杀人,不判死刑,受害者家属怎么想 ……

人们天然的会去想,只要判了死刑,后来人就都会害怕,就不敢去做那些事情了。这种想法乍一看好像很合理,但在实际执行时结果无疑将是灾难性的。

因为一旦拐卖妇女儿童成了必死之罪,那么人贩子们面对这些弱者时就只剩下了两个选择: 要么不做,要么做绝。

在拐卖妇女儿童只是判刑的情况下,人贩子绝不敢杀人抢孩,也不敢杀人毁灭证据。毕竟拐卖妇女儿童只是判刑,一旦涉及人命可就真要掉脑袋了。

然而当拐卖妇女儿童一开始就是死罪的时候,人贩子们不做是不做,一旦“入了行”,他们还有什么好怕的?反正都是死,你还能枪毙他两次?

杀害母亲强抢孩子是一个死,偷偷摸摸地拐孩子也是一个死,你猜他们敢不敢在偏僻之处干出杀人抢子的事情来?

强J罪更是明显:如果只是判刑的话,施暴者慌乱之下一般都会选择逃走,而不会选择杀人灭口,因为这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事关自己的性命。如果它的起刑点就是被判死刑的话,施暴者还有什么理由留下受害者的性命?

反正都是死,杀掉受害者又不会死两次,杀人灭口还能增加自己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这就是商鞅式重刑思维最大的弊端: 法律本来是用来惩治坏人的,但重刑实际上只能震慑好人,对真正的恶人几乎很难起到威慑的作用。

更加现实的是,无论设置多么重的刑罚,先决条件都是你必须抓到犯罪的人才能加以实施。

在古代的时候,没有身份证没有摄像头,很多人犯罪之后会选择亡命天涯做流民,捕快们往往很难抓到犯罪嫌疑人,抓到也存在死无对证的难题。

而现在办案讲究证据,即使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的时候仍然会遇到不小的阻力。

换句话说,法律定的越是严格,为了逃避制裁,犯罪嫌疑人的反抗手段就会越多,态度也会越激烈。

所以重刑治世的结果往往与期望相反;良民百姓被震慑的惶惶固然不可终日,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却愈发无法无天。

有意思的是根据《商君书》和《史记》的记载,商鞅本人把重刑治国称之为“霸道”,认为这只是一种过渡到“王道”的权宜之计,等社会在重刑治理的高压下稳定下来,宇内一统,进入太平盛世之后,就应该切换到宽松一点的“王道”中去,王道也好,霸道也罢,其实都是一枚硬币的反正两面,没有本质区别。

然而不但商鞅以后秦国没有切换到“王道”模式,甚至几千年后的今天很多人的认知,都还普遍还是停留在“霸道”的重刑治世上,始终没有迈进“王道”的门槛。

重刑治世本来是为了打造一个没有犯罪的太平盛世的 目的,但实际生活中大家却莫名其妙地沉迷在了打造太平盛世的过程上。

秦国重刑治世,结果落得一个二世而亡的下场。

汉代初期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之说,所以并不喜欢用灭族来处置犯人;只不过对那些拥兵自重的开国功臣是例外,该灭族的还是一个也不放过。

但是这么做的报应来得也很快,吕雉掌权之后对待刘姓诸王灭起族来也是一个接一个,反正有样学样就是了,到了吕氏倒台,结果仍然是有模有样。

然而总体上来说,汉朝对灭族的兴趣已经不是很大了,一般都是“籍其家”的抄家。毕竟跟杀人相比,赚钱明显更有吸引力。

汉代之后的晋代是个奇葩,由于司马氏不得人心,各地的世家大族们往往都更注重家族的利益,对司马氏朝廷的死活不太关心。所以“八王之乱”之后五胡乱华,司马氏的朝廷七零八落,势力反而不如地方的世家大族了。

东晋初期时王氏势力庞大,世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实际上王导和王敦这兄弟俩,一个在内一个在外,晋元帝司马睿根本就惹不起这兄弟俩。

王敦曾经造反,身为皇帝的司马睿能怎么办?还是只能“原谅”他。

所以在东晋一朝,灭族的情况出现的反而比较少,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不想灭,实在是不好灭,灭不了。

隋朝杨坚统一之后,他的儿子杨广是一个有名的暴君。

虽然现在网络上有不少人试图为杨广“翻案”,但杨广是第一个提出“灭九族”的皇帝,这个“污点”估计还真不容易“洗”掉。

隋炀帝杨广此人堪称是商鞅“重刑治世”思想的一大继承者,在他看来天下的老百姓不能太多,如果太多了,不但吃饭的嘴多,而且还不好管理,容易闹事儿。所以他不但热衷于发动战争消耗百姓,在对待反抗者的时候也倾向于大搞株连。

根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杨玄感谋反的时候,隋炀帝大怒之下连杨玄感把“九族”都给株连了。

前面说过,“夷三族”的说法已经很多了,这个“罪及九族”涉及的范围更加繁杂,估计隋炀帝杨广本人大概率也在“九族”之列。

因为隋炀帝杨广在上位之前,跟杨玄感的父亲杨素交往密切,安个“朋党”的名头还是绰绰有余的,只不过这个话没人敢说罢了。

实际上不论是“诛九族”还是“夷三族”,都极少会严格执行的。毕竟能享受到“诛九族”或“夷三族”这种待遇的人,大部分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人,诛来诛去一不小心就诛到皇帝身上去了。

比如某个电视剧中,女主骂抢自己父亲皇位的叔叔是“反贼”,声称要诛叔叔的“九族”。

我要是叔叔我非得被气笑了:诛吧!别说“诛九族”了,就算“夷三族”,头一个“父族”里要诛的也有你自己……

所以“灭族”这种事情,在古代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付普通老百姓的东西,有身份有地位的人,通常都是会被豁免的。

我们的国人总是容易迷信“重刑治世”,但实际上古代所有的“重刑”,最终几乎都只在普通百姓身上得以全面实施,自古“刑不上大夫”,有权势地位的人有大概率找到机会被“法外施恩”,减免罪责。

这几天网络上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子女未来考公“政审”的争论,掀起了一些微澜。

表面上看“政审”好像是针对所有人的,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它注定更多地影响普通人。因为“政审”这两个字本身就不属于明确的法律用语,更没有细致的操作规范,其运用之奥妙,多在操作者的一念之间。

比如“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这一条,很难将之归纳成准确的法律用语;再如“家庭成员有某某犯罪行为或严重性政治问题, 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这一条就更加难以掌握了,什么“界限”?是法律“界限”、道德“界限”,还是人伦“界限”?又如何“划清”,是登报声明还是走公证程序?

所以,问题不在于罪及后人的“株连”合不合理,而是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则的存在,本身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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