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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穆公功绩并不特别突出,司马迁对其描写细致有受董仲舒影响因素

古时,“德政”指好的政令或政绩。

《左传·隐公十一年》云:“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郑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这是有身份有威望的君子评价郑庄公的话。大意是说,郑伯的过失,在于既无有效的政令引导,又无威严的刑罚规范,以致大臣不睦,发生了公孙阏在背后射杀了颍考叔的事情。庄公明知是公孙阏所为,但因其是有名的貌美俊男,深得宠幸,竟然不追究,而只是让军士们骂街,诅咒射杀颍考叔的人。

“德”之本义是“登”,即“登高”之“登”;音“得”,于是,“德”有了“得”之义。

古人认为,自然规律是“道”。“道”赋予万物的特性,是“德”,也是“得”——由“道”而“得”。所以,“德”与“道”不可分,是“道”之体现。

这种关系,老子表述得最清楚。其曰:“道生之,德蓄之,物行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可知,“德政”,也就是“尊道”,即符合规律之政令和政绩。

后来,“德”义被引申,有了“人伦道理”之含义,这是常说的“道德”含义;再引申,又有了“恩惠”之义,如《尚书·盘庚》:“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

“德”这种“恩惠”的含义,专用于君王。

那么,秦穆公是不是始终“恩惠”于民,可以用“德”来评价呢?事实上不是。

秦穆公

从周孝王赐居犬丘之秦非子嬴姓,“且分土为附庸”算起,到秦始皇,秦国共三十八君。秦穆公为第十五君,周惠王十八年(前659年)登基,周襄王三十一年(前621年)薨逝,在位39年。年头不短,但也不是最长。他之前的秦庄公在位四十四年,秦文公在位五十年;他之后的秦景公在位四十年,秦昭襄王在位五十六年。这四人都比秦穆公当秦国君的时间长。

有意思的是,司马迁的《秦本纪》里,对秦穆公是记述最详细的一个。如果对三十八个秦国君的记述算为“十”,穆公“十占其三”,将近占了三分之一篇幅。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秦穆公留下来的记载比其他君王更为详细;二是司马迁对秦穆公“情有独钟”。

很可能两种因素都有,但第二种可能是更主要的。

秦穆公在位期间,确实干了不少事情,但他对秦国事业,前大不过“襄公将兵救周”、文公伐戎疆域至岐;后大不过孝公变法革新、惠文南讨西征。

司马迁也承认,秦皇之前的六代秦王功绩最大,于是引用了贾谊《过秦论》的话说:“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以鞭笞天下。”然而,他对“六世”秦王的记述,加起来都不如穆公多,很可能困于资料匮乏。

秦始皇

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实施的是从秦孝公开始的商鞅变法之政,有细节上的调整补充,并无大的改变,而且,从目前所发现的秦简看,秦在统一前和统一后,行政司法管理逐渐向注重细节和“人性化”发展。

秦为何统一了十五年便灭亡了,是一个综合复杂原因引起的单一结果,简单地归结为“暴政”所致,未免过于武断。

汉承秦制。

西汉政权建立后,基本上沿袭了秦统一后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制。所不同的,是在文景之治获得很好恢复成果后,汉武帝开始注重思想舆论上加强统治。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在“举贤良对策”中,逐渐采用了董仲舒的谏议,即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董仲舒提供的,是杂糅“道”“法”“阴阳家”学说的“儒家思想”。这一思想,为了证明汉王朝的合理性,突出了“暴政亡秦”论点,强调了汉帝王“奉天法古”的“德政”色彩。

道家,主张“内圣外王”。实际上,董仲舒的新“儒学”,作为汉王室的官方哲学,是在此基础上论述和强调“德政”的,其实质不过是“内法外儒”。

司马迁是董仲舒的学生,肯定深受老师影响。大概因此,他才不厌其烦地记述且夸耀了秦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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