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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

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

近日,武昌市民田小姐在坐地铁上班的路上,感觉自己被身后一名男子猥亵。气愤之下,她拍下了该男子的照片,并发微博呼吁转发该猥亵男子。而且它还用微博求人肉!地铁色狼,飞机,这个词用一个小包做掩护。

从法律角度来说,田小姐的拍摄行为发生在地铁这样的公共场所。照片只是对地铁内一些实际情况的客观描述,似乎不符合侵犯公民隐私的法律规定。而且该男子在其微博中的肖像没有营利等经济目的,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而田小姐在根据照片内容对主体进行人肉搜索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了他人的一些信息,甚至将对方定义为好色之徒、猥琐男,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其实人肉搜索是否合法的问题早就讨论过了,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很多。仅从社会效果来看,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图像或视频证据,有时可以揭露一些不道德或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社会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时也会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这样的证据有利于他们搜寻罪犯的确切身份。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随时有泄露的风险,人肉搜索让公民的隐私无处藏身,可能导致滥用。因此,法律必须将这种行为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既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又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并非没有人肉搜索的规定。在民法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写出了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在约定范围内,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必要范围内,经自然人书面同意披露。显然,这里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避而远之的原则。

拍照“人肉”咸猪手者究竟行不行?在刑法层面,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两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和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公开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实际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还需要考虑其他主客观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信息的动机和目的、提供的信息量、对被提供人的影响等。本案中,田小姐对性骚扰她的人拍照是为了找教训,离犯罪行为还差得远。

但可想而知,如果被拍男子不认为自己是性骚扰者,将田小姐告上法庭,田小姐未必能拿出其他有利证据。只是这张照片显然无法证明她在网上对该男子的定性,她在法律上败诉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当事人相信他们所做的事情具有更大的意义。就是如果男方真的犯了性骚扰,经过这样的人肉和诉讼,恐怕以后会吸取教训,不敢再得罪;对于认为自己被性骚扰的田小姐来说,算是输了官司,但是斥责了那些躲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者,具有重要的威慑教育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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