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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内乱后,法家思想的起源与衰落

周朝内乱,社会变革,出现“百家争鸣”

公元前770年,周王室内乱不止,同时因镐京王畿附近天灾连连,加上犬戎攻陷镐京和幽王见难的影响,周平王不得不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从这一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国统一天下为止,共计549年,依其时代特质,又可划分为“春秋”及“战国”两个时期。从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动时期到秦的覆灭,最重要的是百家学术争鸣,产生了民间自由学术之兴起。

春秋战国时期,深刻的社会变革,推动了知识文化的传播,知识分子中出现不同学派,流派之间各执其说,从而造就了一个学术思想蓬勃的空前盛况。在社会动荡中,博学多才的知识分子们,深刻地思考新的社会统治秩序。这些被后世称为“诸子百家”的思想家们,纷纷著书立说,或广收门徒,或高谈思想,彼此之间常互相辩论。

战争纷起,法家兴起

东汉史学家班固将其分类为所谓的“九流十家”。但对后来中国历代统一王朝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的则是儒家和法家。时代在不停的变动中,而立法者身为时代中的人,亦受到时代变动的影响。我们应了解当时的时代氛围对立法者所造成的影响。中国法律博大精深,且融合儒、法等各派学说,并以儒家学说为主轴思想,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儒家化的过程。鉴于大家已经对儒家非常了解,故本文主讲法家。

在战争纷起的时代,社会的发展有其特殊的法则。儒家德治思想,终因无法适应社会现实,而被当时的统治者所扬弃。而以商鞅、韩非等人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乱世之中适应了统治者夺取与建立政权的需要,逐渐地茁壮起来,盛于秦初,迄于秦末汉初之际。

法家思想成型,管仲与子产成先驱

法家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春秋前期,其核心思想是顺应历史的发展,主张“以法治国”,管仲相齐,辅佐齐桓公,子产“铸刑书”,邓析写《竹刑》等,管仲与子产可视为法家的先驱,强调法之起源与“君臣、国家权力与机构”等紧密相连,开法家思想之先河。

《管子》包含有管仲的政治理念、经济思想、军事思想与伦理学说等等,《管子》一书的思想虽然较复杂,但是其主导思想仍是一致的,即确立上下等级之分。《管子君臣下》中可看到,立君臣,明上下,是管仲思想的核心,所以必须先“尊君”,确立了王权的根本,如此便可建立国家,明定赏罚,其次再来谈对人民的教化。至于王权的确立,管仲认为要“礼法”并用,即以礼来维护君臣上下之别,以法来让全国上下奉统治者意志而行。

法家能人辈出,成为主流

嗣后,李悝在魏国制定《法经》,一时之间,商鞅在秦,吴起在楚,申不害在韩,皆提倡法治思想与富国强兵之策,受到了各国统治阶层的青睐。过去所赖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礼”已经崩溃,依礼治国被视为迂腐之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家极力主张以“法”代替“礼”,以法治国,建立起社会新秩序,认为以法治国是合宜时代的治国之道,将“法”看作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以及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

韩非,后期法家。糅合了法、势、术,并着重维护君主权益,宣传上占了先机,故名气和地位都是法家中最高的。

商鞅变法,秦国强大

另一个法家名人,商鞅坚信实力决定国家生存的命运,只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才能达到富国强兵,而让人民致力于耕战的有效方法是实行赏罚。此外,商鞅认为社会是发展的,古今情势不同,统治方法各异,治国之道不可墨守成规,反对“法古脩今”。

商鞅进而提倡变法,只要变法对国家和人民有好处,就不必遵循旧的礼法,相反地应该跟上形势的变化,必须实行变法。在商鞅看来,只有法令昭彰,刑罚严明,方能以刑去刑,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富强而大治。

战国末期,韩非继承其师荀子人性本恶的观点,认为仁义礼治是有名无实的空话。因此,他要求远仁义,弃德治,治国必须抛弃仁义,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国的方法也应随着变化。治理国家所凭恃者为“严刑重罚”,否则国家只会产生“奸臣”和“暴徒”,在气力之争的战国时代,仁义不足以治国,只有尚法务实,才能使国家富强。儒家主张德治,用礼义道德教化人民。

韩非认为人性本恶,所以自私是人类本性,“自善之民”极少,就跟“自直之箭”与“自圆之木”同样稀少而不可得。既然世上“自善之民”少之又少,那要如何杜绝人民犯错,韩非认为应该“不务德而务法”,使用严刑重罚来震慑人民使不违法。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后,国势日渐强盛,至公元前221年完成统一中国。秦国自变法成功以后,此后历代秦王均推行法家思想,务求秦国一统伟业。秦始皇本人与他所深信的丞相李斯,也都是法家思想的忠实拥护者,统一后继续推行法家治国理念,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原则施行统治。

重法度,显缺陷,秦灭亡,儒家兴

过于偏重法家治国的结果,导致秦王朝历二世而亡,究其所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家法治理论自身有无法克服的缺陷;二是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导致了暴政的产生。秦王朝独重法家,专任法治,造成二世而亡,其失败的教训则为法律儒家化提供了机会。这也是后来法家低调,乃至居于幕后,而儒家走向台前的原因之一。

依小编之见,法可灭国,不可治国,安抚天下还需法儒结合。

参考文献:

《求古编》《国史大纲》《汉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新编诸子集成管子校注》《春秋左传正义》《左传定公九年》《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唐六典》《中国法制史》《商君书》《韩非子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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