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从秦汉到明清,历朝历代都有御史制度的记载。但是,由于史料缺乏、时代不同等原因,学术界对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汉代。
秦汉时期的御史,其职责是“掌三公九卿、郡国之事”。秦朝建立之后,继承了这一制度。在秦统一天下之后,丞相李斯提出“上议以为御史”,御史正式成为中央监察系统的官员。
秦始皇时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在权力集中的同时,如何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官僚机构冗员等问题也产生了。当时在中央监察系统中设置了专门负责监督官员行为的官员——御史府(或称“御史台”)。
从《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来看,秦始皇时期对御史府有明确的规定:
“初置御史大夫以下四人:一曰监御史,掌宫门内外诸门令史;二曰御史大夫;三曰监丞;四曰监御史。又有左右长史、左、右丞,以监百官;诸曹郎中、诸御史以治事。”
可以看出,秦始皇设立了四个官职分别负责管理地方的监察工作。
四个官职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名称:监御史是负责宫门内外诸门令史的监察工作;御史大夫是负责宫门内外诸门令史的监察工作;左、右丞是负责百官之事的监察工作;而监御史是负责监督百官之事的监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秦朝还在中央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官员行为的官员——御史中丞。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十月,秦始皇下令“使御史”赵高等“议”改丞相李斯为御史大夫。
一、御史
御史在秦朝有很高的地位,与丞相的地位相比,御史是相当尊贵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十一年,立御史大夫……十二年,废丞相,以御史大夫代之。”
秦始皇创立了一个全新的机构——御史台,成为整个秦朝的最高监察机构。当时人们称御史台为“御史之府”或“御史台”。
秦始皇在秦朝建立之后,为了巩固统治,把监察机构扩充成为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上至朝廷百官,下及六国诸侯、秦之功臣、六国相印皆为其所制”。。
汉武帝时期实行“刺史”制度,使“御史台为之专”。
从秦至清,御史都是监察百官的专职官员。在秦始皇时期,御史是一个特殊的官员类型。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御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位。
因为御史代表着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所以御史们有着特殊的特权。
首先是可以直接向皇帝所立下的圣旨负责;其次是可以对朝廷大臣们进行弹劾别人;最后是可以对整个朝廷的所有官员进行监察。御史们在行使自己监察职能时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管理,采取了郡县制行政制度。郡县制是我国古代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郡县制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御史大夫
秦御史大夫的官名,《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汉书·霍光传》记载的相同,都是“御史大夫”,但《史记·平准书》所记载的“御史大夫”,仅为秦代的“御史中丞”,并非秦王朝的最高监察长官。
御史中丞是秦王朝专为皇帝所置的、专职监察百官和地方郡县官员。《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元年,始置御史中丞……中丞掌监群臣,副御史之令。”可见,秦始皇曾于公元前214年设过御史中丞一职,但仅一年之后即被撤除了。
秦始皇时期所设御史大夫,为秦代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和丞相平级。御史大夫的职权与丞相相当,是秦王朝最高监察长官。
秦代御史大夫的具体职权,《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汉书·霍光传》记载均为“掌监诸丞相百官”;《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为“掌治六国诸侯及三秦之地”。
由此可以看出,秦朝御史大夫的职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察百官;二是负责监察郡县官吏;三是负责监督列侯。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一年(公元前210年)七月,始皇出巡郡县。
九月,至沙丘平台(今河北省广宗县境)。……至平原津(今河北省阳原县境)而还。”
此处的“至平原津”,应该就是指秦始皇东巡到平原津时的行宫所在之地。在这一行宫中,秦始皇曾与御史大夫及其他官员一起用餐、住宿,并于行宫内“置酒三日”。
可见,秦始皇东巡到达平原津时的行宫内设有丞相、御史大夫和其他官员共17人左右侍从,这应是秦始皇东巡的主要目的之一。
《汉书·霍光传》载:“始皇十六年,有司上言:‘光病笃。’……上诏曰:‘将军李广、公孙贺皆为列侯,赏赐甚厚,宜罢。’……光薨,子胡亥立。”胡亥即位后,霍光仍担任御史大夫之职,负责监督丞相、御史等官员。
因此,秦王朝的御史大夫,不仅是秦王朝的最高监察长官,而且是秦王朝的最高行政长官。从权力等级上来说,御史大夫要高于丞相和太尉等其他中央官员;从官职级别上来说,御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员;从职能范围来说,御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员;从地位和影响来说,御史大夫要高于其他中央官员。
因此可以说,秦代的御史大夫是当时中国封建社会最有权力和影响的官职之一。
三、御史大夫的职权
御史大夫的职权主要有:
一是“掌王命,以临诸侯王”。例如,在秦统一后的二年内,丞相、御史大夫分别负责监察诸侯王的行动,这就是“王命”;
二是“御史大夫以临诸侯王”。例如,在秦统一后的六年内,御史大夫“以临诸侯王”。这就是“御史大夫以临诸侯王”。
三是“掌朝政之节,以谏诤臣下”。
四是“掌治节”,即掌管礼仪。
从上述可以看出:一是秦代御史大夫与丞相、御史台一样都有监察百官的权力;二是秦代御史大夫既是丞相的副手(丞相可以不兼任御史大夫);三是秦代御史大夫在很大程度上可代替丞相;四是秦代御史大夫拥有独立于丞相的“独立监察权”;五是秦代御史大夫不仅有权监督百官,而且还可以弹劾百官(如:汉景帝时期的御史中丞就有“议上官名”之权);六是秦代御史台与丞相府分治;七是秦代御史台与丞相府分治。
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御史大夫—丞相—丞相府”这一职权关系错位现象;八是秦代御史台的职事制度有被丞相、御史大夫所取代的趋势。
四、御史大夫与丞相的关系
丞相和御史大夫的关系,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在秦朝,丞相和御史大夫的关系,很明显是不和谐的。
秦以丞相为权力最高者,其权力是大过御史大夫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尉掌兵车之禁,车骑之令,以御王命”;《汉书·董仲舒传》:“中尉掌禁兵,以御诸侯”;《后汉书·张衡传》:“中常侍不能止中大夫”;《三国志·魏书·傅玄传》:“丞相参知政事、中尉、御史大夫”。
汉初之时,丞相的权力之大,是可以与御史大夫相提并论的。《汉书·宣帝纪》:“以御史大夫为丞相。而欲以丞相参省诸司事。御史大夫曰:‘陛下以我为无功受禄而问我?’”
后来汉承秦制,在汉代的体制下,丞相和御史大夫的关系比较复杂,在行政体制上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
《汉书·高帝纪》:“故丞相张苍、御史大夫陆贾、太中大夫周勃、廷尉陈平等皆以能直事君为高。”
《后汉书·张衡传》:“廷尉曰:‘汉法以三公,以九卿为丞相。今丞相亦不兼三公之号而惟丞相统之。’”
《后汉书·百官志》:“丞相掌共理天下事务。”
《三国志·魏志·何晏传》:“乃进晏为丞相,拜大行中郎将。进大将军曹真领司徒,假节,尚书令荀彧领司空。”
五、御史中丞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七年,始皇崩”记秦始皇于公元前219年病死于沙丘平台,同年三月,始皇帝之子胡亥即位,是为秦二世(秦二世于公元前209年即位,比始皇大十岁)。
有关秦朝御史大夫官制和丞相、相权关系方面的记述可以看出:
首先,从御史大夫官制来看:御史大夫为秦朝最高监察官。而丞相为国家行政最高长官,其权力又远大于御史大夫。
其次,从丞相与御史大夫官制关系来看:丞相可以对御史大夫发号施令。
再次,从丞相与相权关系来看:相权高于御史大夫。
最后,从秦国以相权为基础而建立起的秦朝御史中丞制度来看:秦帝国御史中丞制度是以“丞相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作者观点:
总体来看,秦御史制度是一个由一开始就处于初创阶段的行政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行政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吏为师”。
所以它的政治目标是维护皇权,保障国家统一。但它又有其局限性,它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中央监察机构对地方的监督,防止地方出现分裂割据局面。但实际操作中,却将“以吏为师”贯彻得淋漓尽致,官员都是依靠“吏”来充当。
所以这种制度在秦朝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但也造成了很多弊端,甚至使监察机构失去了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必要。秦御史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行政制度,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
参考文献:
1.《史记·秦始皇本纪》
2.《汉书·董仲舒传》
3.《史记·李斯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