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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时,为何连续两次出台法令强制分家?原来是为人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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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西周开始,中国就走进大家庭制,按照宗法的制度,根据血缘亲属的关系,组成一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以及成员之间依存力量浓厚的“宗族集团”。在这个集团内,无论是异财、共财或网者相结合,都有一个最高的大家长,或称族长,对整个集团负起领导、支配及照顾的责任。

一、东周时期的家庭形态

在周代家户规模的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汉代以后出现的大家族居住制乃是秦覆灭后对先秦“大家族制”的一种恢复。

在他们看来,战国末期的秦国商鞅变法,是使古代“大家族”居住制解体,出现小家庭居住制的一个转机。这就牵涉到对商鞅变法的解释问题。对此应做一些说明。据《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第一次变法(前356年)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第二次变法(前350年)时,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我们应该注意到,商鞅要变革的是“二男不分异”及“父子兄弟同室内息”的同居现象。

这种现象,实际上也就是含一个旁系的同居(兄弟同居),在我们的术语体系中,是属于一般的平行和垂直扩展家庭的家户形式。这并没有超出我们对周代家户形式的总的估计的范围。而这种只含一个旁系的一般扩展家庭,同汉以后“累世同居”的大家族居住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可见把商鞅变法理解为使大家族居住制解体,是一个因粗疏而造成的误会。

从商鞅对一般扩展家庭采取严厉变革的措施来看,当时秦国在家户规模上也表现出小型家户的普遍化发展。如果没有这种客观社会基础,商鞅的措施是不可能有显著成效的。商鞅曾谈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这句话应不是就家户规模而言的,而是指家户内成员间在居住方式上,没有使每对夫妻都居住在自己的房间内,如父子两代夫妻同居一室等,因而商鞅的对策是“为其男女之别”,就是使每对夫妻都能单独居住。

秦国的这种习俗很可能是长期受到周边少数民族影响的结果。而从家户规模上看,商鞅所说的父子同居一室,至多只能达到含一个旁系的一般扩展家庭的规模,而以父子同居的简单扩展家庭也应包括在内。这都并不是什么“大家族”居住制。因此秦国尽管受周边少数民族影响,但在家户规模上,商鞅时代的变化也已经主要是使简单扩展家庭和一般扩展家庭更彻底地解体为个体家庭。

战国时期中国家户规模的日益小型化,为中国古代家户规模的基本面貌定下了调子。自秦汉开始,一直到近代,中国家庭的平均规模并不大;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仍然是个体家庭和一部分简单扩展家庭(含一个旁系以内)。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所汇集的资料,前汉至清末每户平均人口的数字是:西汉(公元2年)为4.87人;东汉(公元88年)为5.82人;前燕(公元370年)为4.06人;刘宋(公元464年)为5.17人;北齐(公元577年)为6.6人;隋(公元609年)为5.17人;唐(公元705年)为6.03人,最高(公元760年)达8.79人;宋(公元1006年)为2.19人;明(公元1403年)为5.83人,最高(公元1484年)达6.83人;清(公元1887年)为5.45人(73);以上数字的平均数是5.65人。

这最好不过地说明了中国古代家庭的基本形式是以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为主的。至于汉代以后所出现的某些大家族居住制,尽管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大力赞扬,然而事实上它们始终来占全社会家户规模的主流。除了其他原因而外,从经济上说,要维持一个规模巨大的家户,就需要有较大的财力,而这在封建社会中只有少数官僚及豪富才能做到,对于普通居民来说,显然是很难办到的事。因此在社会大多数人口中,大家族居住制无法盛行。

二、商鞅变法的小家庭制

在这个庞大的宗族集团中,虽然有时又分为若干分支家庭,具有“分庭抗礼”的外貌,然而,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活动中是没有独立性格的,它们完全淹没在宗族集团的系统中,成为大机件内的小螺丝钉而已。

在这样的一种大家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形成一个强韧的保护墙,墙内掩藏着许多剩余的劳动力,也往往是许多“奸情”的匿藏地以及许多“奸人”的掩护所,而大家长却俨然是墙内的国君,号令天下,也包庇天下,使大家庭成为纳垢藏秽的大场所。

另一方面,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的繁荣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加强,而若干国也开始实行授田制度,于是,更适合应付新时代、新挑战的小家庭乃逐渐出现。这种小家庭,不但运作力强,而且成员们更能“人尽所能”地发挥自己最大的才干,为社会创造最大的利益。一直到春秋末叶及战国初期,小家庭制虽然此起彼落地逐渐出现,不过还不是社会的主流。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商鞅推出改革的第二部分——分户令。根据司马迁的概括,分户令的内容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正义》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通过这项法令,商鞅把家庭析分到最小限度,各个单位不但经济独立,而且劳动力及运作力都自为门户,这项措施,无疑,推动时代巨轮前进,加速历史发展,使原本落后的秦国骤然跨在历史的第一阵线上。

商鞅分户令最大的目的是在经济利益上,把大家庭里剩余及多出的劳动力全部挖掘出来,使他们全部投身农耕里,增加国家的收入。为了配合这个目标,商鞅拟订了另一部分“刺激劳动力”的法令;根据司马迁的概括,其内容是:“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说:“末,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故上云*本业耕织"也。

……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所有分出来的小家庭,男的必须致力于农耕,女的必须致力于桑织,生产多者可以免除国家劳役。换句话说,每个小家庭都是积极生产的小单位,其凝聚力完全是经济的,而绝不是以前的血统的、宗教的。经过似此重组之后,无疑的,生产单位聚然大增,生产效益也骤然提高,国家的收入当然大增特增了。

第二、沿袭秦孝公的改革,商鞅继续打击工商分子。此外,对于那些躲在大家庭保护墙内的那些“怠”者,那些仰赖大家庭而寄生的“贫”者,也给予严重的打击。

这两种人,一种是事末利,一种是不肯分家,都将其妻子打入奴婢的行列内。在这样的内容的法令下,秦国的家庭制度起了很大的变化,由父子关系制转变为夫妻关系制,由宗法凝聚式转变为经济凝聚式。

这样的转变,就如春秋时代的车战转变为战国时代的马战一样,“轻装上阵”,更能灵活运用,更能适应挑战,因而可以奔驰在时代的前头。

三、分户令的完善

为了挖掘大家族里闲散多余的劳动力,为了增加生产单位,商鞅第一次改革时已经发布了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内如果“有二男以上”而“不分异”的,就必须加倍课税。以商鞅雷厉风行的执法作风,按理来说,秦国所有家族应该已被析离为小家庭,然则,商鞅何必第二次改革时再重复申令呢?

原来第一次改革法令有不完善的地方,商鞅说“不分异”者“倍其赋”,中产以下的人家无法承担加倍的赋税,然而,中产以上的人家只需多缴些赋税,依然可以原封不动过其大家族的生活。因此,这条法令只分了中产以下的家,中产以上的绝大部分逍遥法外,家族内依然滞留过多的劳动力。这一大笔劳动力如果全部挖掘出来,肯定对国家很有贡献。

为了严格推行分户令,把大家庭内的闲散劳动力全部挖掘出来,商鞅公布了第二次的分户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根据司马迁的概括,这次法令的条文非常清楚,任何家族都严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金钱不能买妥协,加税不能买例外。

从大家族内挖出的闲散劳动力组成新小家庭的数目,为数一定很多,这些小家产生产后所缴纳的赋税,其积累的总和一定比他们“不分异”时所应罚者多得很多。这笔账商鞅非常清楚,所以,他才在第二次改革时严厉界定清楚,并且强制地全面推行。

强力推行小家庭制除了有利土地开发、增加国家税收之外,恐怕和扩大兵源也有关系。当时征兵制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口增加,兵的数量当然就增加,《商君书·境内》谓全国“丈夫、女子”都必须按户登记在册子上,这本册子,就是国家抽税、征兵的依据了。所以,推行小家庭制是多种目标的,对秦的国势有决定性的影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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