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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所说的“平治天下”和“君民共操”的法制国家是怎样的?

善与恶,本是一组彼此不分的人类认识理念。

商鞅的思想毛病,就在于他一直没有建立起万事万物相对存在的哲学观!通过对商鞅法学思想经过剖析,就可知,国家理论的基础之一,是人性论,而人性论的理论基础,则是哲学世界观。所以,要构建出好的国家理论和实践,政治理论家们必须要对人性和世界本义有个正确的伦理学认识和哲学认识。应该说,当年的商鞅还是看到了国家文明中的法制和法治的基本特点理应是君民共治的,即,制定法制和执行法制的统治者,应该被包含在这种法制法治之中。

这就是说,尽管商鞅当年没有明确说出法制国家的存在前提必须是“人人平等”的政治文化习俗,但是,纵观商鞅当年之所以要在秦国中发动废除旧世袭贵族封建庄园及奴隶制度,他且实行了一系列不问出身而平等论功行赏的新封爵的变法措施,说明当时的商鞅还是实际上感觉到了法制国家的存在前提必须是“人人平等”的这个重大国家文明理论实践问题的。

但是,商鞅毕竟受制于秦所处的战争历史时代局限和他的官吏身份局限,因此,他在大力赞赏“平治天下”和“君民共操”法制时,他也同时在极力推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身份贵、贱有序的国家社会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商鞅平生都在自相矛盾地极力推行君主专制的法制法治。真正的法制和法治国家文明,必然事先存在着一系列“人人平等”的制度文化基础。

也就是说,要实现商鞅所说的“平治天下”和“君民共操”的法制法治国家,就必须事先取缔国家社会中的一切特权阶层的贵族和统治者所享有的法外特权,即使是国家社会中不得不存在的君臣、官民、师生、父子、夫妻、上下级、长幼等社会尊卑伦理秩序,也应该确定和划分出这些尊卑伦理秩序的特定运用范畴,在特定范畴之外的国家社会文明文化领域中,人与人的关系必须是“人人平等”的。

今人应该看出,先秦的商鞅等法家在构建法制和法治国家文明形态时,他们一边在粉碎旧的世袭贵族制度,与此同时,他们又在制造新的贵族和新的特权阶层;商鞅在大力推崇和建设新的国家社会尊卑伦理制度时,他甚至把君主专制专权推崇和运用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极端,他且强词夺理地制造了许多君主专制的理论。这样的国家文明建设,就如同一边在建设大厦,又一边在破坏大厦基础的那样,就如同强行把水、火混淆起来制作“水火大馒头”的那样,非常的悖论!

商鞅之所以推行国家法制和新设立官爵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他一语道破了自己变法的政治用意,他说:“刑人有列,则君子下其位;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则羞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劝功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此盖法术之患也。故君子操权一政以立术,立官贵爵以称臣,论荣举功以任之者,则是上下之称平。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

综上所述可知,商鞅变法的理论实践,始终存在着一种国家文明的内在机理悖论,即,他既希望通过法制能够实现“上下称平”和“君民共操”的新国家文明形态,而且,他也看到了这样的“人人平等”的国家文明形态,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国民的奋进和创造,从而使得国家快速富强壮大。但是,商鞅变法的根本目的,却又是要让君主统治者能够“主得专其柄”,这样,商鞅就一边在推行法制法治,又一边在推行极端的人治和君主专制,所以,商鞅的变法自始至终都是自相矛盾的。

法制规范,是所有人类国家文明存在的基本架构,就如同人体中的骨架的那样。如果我们将国家文明视为是人的生命活体的那样,那么,这个国家文明一旦运作起来,其就必然应该具备“自我预警,自我检查,自我纠错,自我恢复,自我更新”的五个开放和生态的政治功能。这就是说,在一个生态国家文明形态中,固然存在着首脑、五脏六腑、身体手足这样的机体结构。

但是,首脑、五脏和身体手足,是一体的,并非就存在着什么必定的“尊卑”和“贵贱”秩序,所以,将法制仅仅视为是首脑君主们的专制权柄,将执法者的统治者视为是政治国体之上和之外的专制权柄者,这简直就是在自残了!难道没有五脏六腑和手足,人仅仅依靠首脑的存在就能够活命的吗?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主要由法家创造的国家文明理论和实践,从一肇始起,其就存在着内部不可克服的悖论。

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朝始终超越不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怪圈的政治文化理论原因;也就是西汉末期的思想家扬雄在一针见血指出了秦国的“人砥”政治特点以后,他评论秦国亡国是“亡秦乎,恐秦未亡而先亡矣。”的原因。这就是说,君主专制本身,君主特权超越国家一统法制之外,就是破坏国家政治生态的“自残”表达!之所以人类国家文明中存在着“良法”与“恶法”之分,关键就在于指导国家法制和法治的法学宗旨中所体现出来的“国本”观念。

这就是说,制定法制和实施法治的政治家们如何看待一国之本?将决定着该国之法的“良、恶”!目前,一些人误以为中国儒家是倡导“民本”的,其实,纵观中国古代儒家文献就可知,没有哪个儒者说过国之本是民的,《礼记·冠义》说:“重礼所以为国本也。”《孟子·离娄上》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但是,《商君书·画策》却是明确说过:“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走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民本”概念,最早是由法家提出来的,他们所说的“民本”,是将国家社会中的人民群众与冶金、陶土中的产品原料相类比的,也就是说,商鞅等法家视统治者的治国,就犹如工匠冶金和制陶一般,在商鞅的眼睛中,国中之平民百姓,就类似于工匠冶金时所用的材料矿石和工匠陶冶时所用的材料陶土一般。所以,商鞅又进一步诠释了“民本”的本义是:“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秦国后期和大秦王朝早期的韩非子虽说是儒家荀子的学生,但是,他的思想,却主要继承的是商鞅的法家道统,或者说,战国时代的儒、法二家,本来就犹如一对连体李生兄弟一般,是你中有我与我中有你的。韩非子可谓是将秦国和法家的法制法治的政治本质是一语道破了,即,“圣人之治民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主之所以尊者,权也”。虽然出身于儒者的韩非子比商鞅更加重视“劝民”的礼制和礼治,他也比商鞅更加重视国家文明中的“民心”作用。

但是,他所说的“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的礼治,是为君主至尊和专权目的所服务的。说白了,韩非子可谓一语道破了儒家的礼制礼治是为法家的君主专制政治所服务的本质。而且,韩非子与商鞅一样,都是将国家社会中的人民群众看成是“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的,所以,韩非子的治国理念比商鞅更加极端,商鞅好歹还说过“民本,法也”,到了韩非子这里,他就不再遮掩地说“国本”就是“法者,王之本”了。

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究竟有什么异同呢?从表面看,好像中国法家注重“法治”,儒家注重“德治”,但是,比较和分析以后,人们会发现,中国法家和儒家的相似点远远大于两者的差异点,比如,中国法家倡导暴力的“法制”,儒家倡导教化的“礼制”,但“法制”与“礼制”本质上都不过是一种人为规定的制度,不过一硬一软而已。

这就是说,礼制,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制,只不过是一种软性的法制而已。最为重要的是,法家表面上倡导不分贵贱的人人平等守法,实际上,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法家的法制和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尊卑秩序的。相比之下,中国儒家就更加崇尚国家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尊卑贵贱秩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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