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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的战争思想为秦朝发动统一战争做出了合法性的声明

秦国通过武力获得了执政天下的权力,构建政权的合法性时,证明使用武力的正当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论述秦国的统一战争时,秦始皇以战争的惩罚性来支撑统一战争的正当性。在秦始皇巡游所留的刻石中,“对武力征服的理想化叙述是一个重要的文本要素”。

刻石中多次涉及到平息战乱的宣传,“武力征服自始至终都表现为惩罚性的,而非攻击性的远征;铭文的字里行间回荡着,不是暴力带来了统一,而是源自正义的合法性——确切地说,是政治正义、道德正义,而不是法律正义。”可见,秦始皇的政治宣传中留有《吕氏春秋》中对战争具有惩戒性的影子。

一、迟到的统一战争合法性声明

峄山、泰山、琅琊三块刻石的文本以彰显始皇帝的社会治理能力为主体,其中涉及秦灭六国的文字只有两处,且较为笼统,一处在峄山刻石中提及了一句“灭六暴强”,另一处在琅琊刻石中,刻有“皇帝之德,存定四极。诛乱除害,兴利致福”。兴兵灭六国的内容作为秦始皇诸多功德中的一部分,用语极其简洁,只是在陈述一个已经既定的事实,而对这一事实的本身则缺少评价性用语及辅助性说明。

但从秦始皇二十九年的之罘刻石开始,刻石不再单纯地称述功绩,已经加入了声讨六国不义的文字,开始论证秦统一战争的正当性。与前三次刻石的只言片语相比,之罘、之罘东观、碣石和会稽四块刻石中,有关秦发动统一战争的内容变得更为具体,更具有系统性,每块刻石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分别阐明了六国君主的罪行或形象、秦兼并六国的方式及秦国统一六国后所取得的效果。

首先,《吕氏春秋》论证兴兵是以战前存在为乱天下的君王为前提的,兴兵是为了诛灭这个暴虐不仁的君王,而刻石中正好塑造了这样的君王形象,用以说明秦发兵攻灭六国的原因。刻石中六王构成一个暴君的集合,具有一个整体的形象,即六王是暴虐无道的,是天下动乱的罪魁祸首。

其次,在战争的方式上,《吕氏春秋》主张“文武尽胜”,应该用“义”约束战争的破坏性,而刻石中所说的“武德”和“义诛”便是对文胜的论述。刻石中秦始皇对武力进行了修饰性的说明,“武殄暴逆”,武力只是为了除暴,用武的过程是符合道义的,秦国是“义诛信行”、“义威诛之”,并不是滥用武力,表面上是用武力实现了统一,实质上则是“德并诸侯”。

最后,在战争的结果上,《吕氏春秋》认为动用战争是为了终止战乱,重新恢复天下的秩序,使民众共享清平之乐,此点在刻石一扫六合的效果中亦有所论述。刻石中指出秦国完成统一后,清除了作乱天下的君王,取得了“甾害绝息,永偃戎兵”的成效,天下已经重归“泰平”。

在刻石中,秦对六国武力征服的原因、方式和结果皆表现得合情合理。需注意的是,《吕氏春秋》主张在战前就要做好战争正当性的宣传工作,但由于秦对该问题的忽视,直至秦始皇二十八年,刻石中尚不见对此问题的关注。方过一年,二十九年之罘刻石突然对此事大做文章,秦灭六国的内容成为了刻录的主体,更成为之后刻石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这种转变具有一定的突发性,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政治动机。那么,二十九年前究竟发生了什么?《秦始皇本纪》载“二十九年,始皇东游。至阳武博狼沙中,为盗所惊”,紧接着便是对始皇登之罘后刻石的记载。二十九年刻石内容的转变极有可能与此有关。

遇盗之事是韩国国相后人张良策划的刺杀行动,对行动的组织者来说,需要消耗大量财力作为支持,史载“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这并非普通人家所能承担的。秦始皇应亦深知此点,他意识到此次刺杀是六国旧贵的蛰伏势力对秦王朝的对抗。

对于秦朝来说,这样的刺杀行动具有隐蔽性,即使秦朝这样严密的社会管理体系也很难找出背后的组织者,博浪沙事件后,秦始皇“令天下大索十日”,却无所收获,甚至还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

为了防止民众对六国反秦势力的附和,并在心理上疏远民众与六国旧贵族的距离,六国旧势力的代表六国之君成为秦国舆论之剑所指的对象。可见,此次刻石中追加了谴责六国之君的内容,并非是秦朝君臣自觉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是迫于现实的需要,被动地宣传起六国之君的当诛性。

二、战后法家治理模式的隐患与秦朝的速亡

《吕氏春秋》战争体系的主体是君主,客体是民众,正义的战争应是有德的君主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而号召民众一同消灭无道的君主,而秦始皇却时常忽略民众这一客体。尽管如王充所言:“秦,无道之国,刻石文世。观读之者,见尧、舜之美。”秦始皇也试图把自己包装成为民谋利的君王,尤其是在二十九年到三十二年的刻石中,秦始皇已把对统一战争的论述与民众的利益相结合。之罘刻石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他对救济万民的宣传,在论述为何兴兵时,他直言是因不忍继续看六王“贪戾无厌,虐杀不已”,所以“皇帝哀众,遂发讨师”,最终取得了“振救黔首”的成绩。

在碣石刻石上,他还说兴兵之后“武殄暴逆,文复无罪,庶心咸服”,声称秦国的统一方式得到了百姓的认可。但这些宣传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只是将以仁德、民本为内容的政治宣传功利化、工具化、权宜化,对政治道义进行真正而深入的思索,尚付之阙如”。

尤其在秦始皇三十七年最后一次出巡途中所留的会稽刻石中,对六王的罪责述说得最为详尽,称“六王专倍,贪戾傲猛,率众自强。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秦对民心的呼吁又不见了,六国的灭亡是因为触犯了秦国的利益,不再言六王对民众造成的危害,却将贪戾和暴虐表现为对秦国的侵犯。统一战争正当性的宣传又回归到了《议帝号诏》中以秦国利益为标准的是非判断当中,失去了为天下、为万民的正义性。

二十九年秦朝对统一战争正当性和民意的强调具有突发性,但三十七年刻石中对是非评判标准的转变却不是民本意识恶化的开始。从三十二年起秦始皇的政策就越发极端,开始侵夺民力,军事上伐匈奴和征南越,同时扩大了大型工程的建设,如修筑长城、营造阿房宫、加速郦山陵园的修建。此外,秦始皇的统治政策越发高压,焚书坑儒亦发生在此时。这些有悖民意的战后举措无疑为秦国的速亡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在统一前,秦国对民力用其极却能并有天下是以军功爵制为保障的,统一之后该制度所植根的土壤发生了变化。统一前,秦人可以通过贡献民力从政府获得爵位、田宅等报酬,政府与民众处在相对等价的交易模式下,但统一后,这种平衡被打破。

在统一战争时期,秦国对外战争十分频繁,老秦人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军功实现社会地位的上升。然而六国人作为被征服对象,秦始皇没有像《吕氏春秋》中所提倡的那样扩充民的概念,激励他国民众一同响应义兵,战后也没有兼顾到山东各国民众的需求,六国人并没有享受到统一战争的红利。

秦帝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秦民。一类是位于关中地区的老秦民,其中大部分已经在统一战争中获得了不同等级的爵位,享有一定政策优待。另一类是原六国之人,作为新秦民,他们并没有从统一战争中获得好处,没有爵位,就要承担比关中人更多的赋役。这就造成了统一之后秦对关中和关东的差别待遇。这种战后不平等的状态,秦始皇并没有及时地进行调整,只是将德政进行口号化的宣传,而且随着民本意识进一步丧失,战争的发动和大型工程的兴建,将矛盾再度加深。

对六国人来说,被迫投入到战争之中,本来还可以通过杀敌获得爵位,但对南越和匈奴的战争秦军的伤亡是十分惨重的。虽然秦律有“战死事不出,论其后”的规定,但此时秦国极有可能已经实行了爵位降级继承的制度,对初建军功的人来说,如果不幸死于战场,其爵位也意味着消失了。两次大战后,六国人又被迫戍边或参与大型工程的修建,尤其是长城,“西起临洮,东至辽东,径数千里”,涉及到整个北方防线。

同以往的区域性工程有所不同,北方多为新置县,人口稀少,需从全国调动人力。虽然秦有城旦之刑,修建阿房宫和郦山墓的也是“徒”,但据学者考论,徒的成分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触犯律法者、奴隶外,还包括大量服役的自由民,并且役员的范围不断扩大,“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由社会边缘人群扩大到普通民众。民众将得不到相应回报的服役视为“如往弃市”。

总结

《吕氏春秋》中的战争理念具有分化瓦解敌人意志和维持战后稳定的双重功效。嬴政亲政后,并没有沿用《吕氏春秋》中的统一路线,他“先诈力而后仁义”,在统一的过程中轻视德义的力量,以诈力辅助武力夺取天下。

在战后又缺乏民本意识,没有对秦国统一合法性的问题给予重视,也没有在战后对民意给予尊重,实施顺应民心的政策,而是急于将秦国的治理模式搬运到六国旧地,以强硬的方式迫使六国人屈服。晚年的秦始皇就连对民意的粉饰也弃之不顾了,暴露出了法家剥夺民力的本质,激化了阶级矛盾,彻底失去了民众的支持。

最终陈胜吴广发难后,天下赢粮而景从,秦朝的大厦轰然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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