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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第二次变法废除井田制、推广县制、统一度量衡,为统一奠定基础

商鞅也叫卫鞅(卫国人以国为姓),周显王十九年(前350年),卫鞅进行第二次变法。

这次变法是进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主要有下列六点:

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

《史记》说:“卫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开”就是开拓的意思。蔡泽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决裂”的目的是为废除井田制,董仲舒就曾指出: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阡陌”是指每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每一顷田(百亩田)的大田界,合起来可以总称为“封”。

具体地讲,“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说文解字》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末句,徐铉本无,徐错本有)。”唐代《一行算法》说:“自秦孝公时,商鞅献三术,内一,开通阡陌以五(当作“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

杜佑《通典》又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可知这时“开通阡陌”,采用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用来分授无田耕种的农民,依然实行着“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

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废除井田制,改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这时卫鞅变法该是吸收了过去赵氏改革的经验,并进一步加以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商鞅变法

这时卫鞅的改革,是在秦国境内正式废弃井田制,确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并扩大政府拥有土地的授田制度,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地税收入。

还必须指出,卫鞅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另一方面是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保护了土地私有制,所以后世有人说卫鞅“灭庐井而置阡陌”。《秦律》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

《法律答问》有一条律文:“盗徙封,赎耐。”就是把私自移动田界看作“盗”的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接者又对这条律文解释说:“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是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说明田界不应该这样“盗徙之”,这是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应该判处耐刑,并认为这种刑罚“不重”。

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

卫鞅这时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设有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还设有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

周显王二十年(前349年)“初为县有秩史”,就是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才正式确立。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统治,发展小农经济。

《商君书》

《商君书·垦令篇》说:“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置其举。”就是说,各县的政治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奸邪的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接替的官吏就不敢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罢免的官吏就不敢掩盖其错误行为。《垦令篇》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民不劳”、“民不放”,做到“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

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这时秦国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把国都从雍城迁到咸阳。咸阳位于秦国的中心地点,靠近渭河附近物产丰富,交通便利。而旧都雍,旧贵族的习惯势力较大,不利于变法的开展。同时仿效中原各国国都的规模,修建冀阙(古时宫廷门外的一种高建筑,用以悬示教令)和宫殿。

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这是在周显王二十五年(前344年)具体实施的,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传世有这一年颁布的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测定,商鞅方升的内容,秦一升的容积为202.15立方厘米。又据这个升的铭文,容积是当时尺度的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以此推算,每立方寸的容积为12.257立方厘米。再由此推算,当时秦的一寸是2.305厘米,一尺是23.05厘米。

开始按户按人囗征收军赋

周显王二十一年(前348年)秦“初为赋”,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

《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

卫鞅

卫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当时卫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杜佑指出这是“舍地而税人”;马端临也说,这是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

《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情之民无所于食。”这是说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利。政府按“食口”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么这些游荡懒情的人就没处吃饭。

这说明卫鞅采取这项措施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的数目。但是征收口赋的结果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这样大大增加了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

卫鞅

卫鞅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

这种对不分家的成年男子加倍征赋的法令,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但是给贫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汉代初年贾谊就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赞。”就是说比较富裕的人民,子弟一到壮年就分家另立门户;贫苦的人民因为负担不了户赋,只能典质给富户成为家奴性质的“赘婚”了。

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数部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部族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是较多的。这时卫鞅按照中原的风尚、习俗把残留的戎狄风俗革除,目的还是在于加强统治。

周显王二十九年(前340年)卫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子卬,大破魏军,迫使魏国交还一部分过去夺去的西河地。卫鞅由于这个大功,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邑,号为商君,而他所主导的变法也被后世称为“商鞅变法”。

卫鞅变法的成功及其被杀害

卫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害了旧贵族的利益,结果太子也犯法了,卫鞅因此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于是遭到公子虔等人的强烈反对。

秦惠文王

周显王三十一年(前338年),秦孝公薨逝,太子即位,即秦惠文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卫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出击郑(今陕西华县)。但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于彤(今华县西南)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

卫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三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

他普遍推行了县制,制定了法律,统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明法令”,使变法令得以贯彻执行。

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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