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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冷知识-战国时期的户籍制度和度量衡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是当时加强封建统治的一种手段。战国时代各国封建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户籍,这种办法早在三晋已经实行,秦国推行较晚。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对于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内》说:“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强》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纪》所载作者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02年),“喜产”,即出生;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傅”就是“附”,谓附著姓名于户籍上,即向官府登记服劳役。此时他虚岁十七,由此可知,秦的“傅籍”年龄为十七岁。旧说秦的傅籍年龄和汉代一样是“民年二十三”(《文献通考•兵考》,不确。

当时的农民一经傅籍,就要服兵役和担负名目繁多的徭役。秦国对于劳役的有关规定,极为严苛。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告,也要受罚(《封诊式•复律》)。农民被迫当兵打仗,还要自备衣服和费用。被征发修筑某项工程,要担保一年不坏,如果未满一年坏了,就要原来修筑的人重新修,其所用工时不算服役时间(《徭律》)。农民若是逃避劳役,更要受到严厉处罚;应征服徭役者如果不到,要“笞五十”;在一年内抓到了还要加笞(《法律笞问》)。

这时的户籍编制,不仅是为了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以征收赋税。按照《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无通行凭证而逃亡)。“捕阑亡者”,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妻,要处黥刑,罚作城旦、舂(《法律答问》)。《礼记•月令》规定,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这里的“历”字:陈澔注云:“序次其多寡之数”,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可见,当时在编制户口的同时,要进行占有土地的登记。例《管子•禁藏》所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知也。”

“大内”和“少内”两大财政机构的创立封建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大系统。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据《秦律》载,有“大内”和“少内”之分。“大内”归内史主管,主要征收田地租税,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官吏的俸禄等;“少内”当即“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工商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供给皇帝及其宗室享用。

《秦律•仓律》规定:“入禾稼、刍槀,辄为籍,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谷物、饲草和禾秆入仓时,要记录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史记•赵世家》又载: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这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掌管“粟米之征”(《孟子•尽心下》),所以后来又称“治粟内史”。

“少内”的“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注引应劭说)。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千古”(《汉书•食货志上》)。如前所述,田租由内史主管。而口赋和盐铁之利则由少府主管。《淮南子•汜论训》说:“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似箕然敛民财,多取意也。”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商鞅主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盐铁论•非鞅》里指出:商鞅“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又是封君和将相等的个人收入。

在魏国也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便是其证。

战国时代的各国赋税制度虽然基本相同,但也各有自己的规定。《鄂君启节》舟节铭文说“女(如)载马牛羊目(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母(毋)政(征)于■(关)。”这是说:如果运载马、牛、羊进出关口,就要到大府纳税,不要在关口纳税。一般关口的税收,《商君书•禁使》里也谈到“势”和“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悬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这种“势”、“数”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即“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

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的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鄂君启是个相当大的贵族,贵族经商既然可以免税,可见楚国贵族特权之多,其与秦、晋、齐、鲁的情况不大一样。

齐国的情况,与其他各国也不尽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就是按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这是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齐国本是沿袭着过去的“乘马”制而征发军赋的,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和骑兵为主力,这样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的制度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了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即所谓“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管子•山至数》)。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云:“万乘之国,正(征)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这当然是个夸大了的数字。《管子》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和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因此“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有选择而侧重)也”(《管子•国蓄》)。《管子》的作者所以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

度量衡制的颁布

战国时期的各个封建国家对于农民的“訾(量)粟而税”(《商君书•垦令》)与布帛之征的剥削,商业的关市之征以及发放官吏的俸禄和地方官向中央政府的“上计”等,都需要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当时各国度量衡制的总趋势虽在走向统一,但是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齐国有公量和田氏的私量,田氏代齐后,就把田氏家量作为标准量器。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出土于山东胶西灵山卫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之鋘》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铭曰:“左关釜节于廪釜,关鋘节于禀■”。就是说,左关用的釜以仓廪用的釜为标准,关鋘以廪粉为标准。“■”字,与《说文》“料”字同例。半斗为料,半升为■。《子禾子釜》铭中又规定,如果关人不执行命令,要根据情况处以徒刑,缴纳赎金半钧;如果触犯法律,不但处以徒刑,还要缴纳犀胁之类的赎罪物资:如果公然违抗命令,就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诛戮屠杀。

秦在商鞅变法时,统一了度量衡。传世的《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十二月造,量前端有“重泉”(地名)二字,当是商鞅时所刻。量底有始皇二十六年刻辞,与别种权量始皇刻辞同,足见商鞅之法,始皇时犹多沿用。此量右侧有一“临”字,下蚀一字,当为地名,大概始皇刻诏后,重新颁发此地作为标准量器。《商鞅量》铭云:“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1964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铜质的高奴禾石权,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二十三年铸发给高奴(陕西延安东北)的。始皇统一度量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在《商君书》的作者看来,飞蓬能行千里,是乘风之势,国君所驭臣下乃是乘权之势,而“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且“权制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

楚国的度量衡制,与秦国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有楚国铜尺;寿县朱家集出土有楚铜量。1954年,长沙左家公山出上楚国木质天平杆和铜盘及铜砖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1959年,安徽凤岩台出土铸造法码的铜范,说明楚国的砖码是成套用范制造的。

三晋的度量衡制,不十分清楚。传1931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有铜尺;传世的司马成公禾石权上,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文,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

由此可见,战国时代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各国的度量衡制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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