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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西汉法治的文化因素

秦始皇建立的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汉承秦制,继承了这种政治制度,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汉武帝时设立内朝,进一步加强了皇权。文化具有整体性,各个文化要素与整体文化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专制皇权的大背景下,法治也逃脱不了人治的干涉。

我们通过上一章的历史考察已经知道,西汉皇帝在司法上拥有独断权、任意减免权、大赦权、最高决定权,还拥有自己的秘密监狱,这些都对法治产生了影响。当然统治者也会实施一些促使司法公正的措施,但这么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的稳定。

政治因素

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下还产生了一个特权群体,特权群体的存在也影响了法治的公正。如上一章中所探讨到的赎刑制度、刑不上大夫思想以及司法腐败现象,就使得法律面前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有权有势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西汉也有很多刚正执法者,打击着特权,维护着法律的平等,但是这些公正执法者往往不得善终,归根结底是因为西汉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无法摆脱人治的影响。

汉初,战乱刚平,百废待兴,统治者采取了黄老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在这种统治思想的影响下,法治出现了淡化的迹象。汉武帝即位后,转变了统治思想,由“无为”政治转向“有为”政治。随着这种统治思想的改变,法逐渐强化。法的强化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令增多。

对用法苛刻的行为予以宽容,还专门制定出了见知故纵罪,用以追究用法宽缓的行为。“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张汤就是有名的酷吏,得到了汉武帝的重用,升迁非常快。在汲黯己经贵为九卿的时候,张汤还只是个小吏,后来很快就与汲黯同位了,最后得到的尊崇甚至超过了汲黯,可见汉武帝对酷吏的赏识与重用。在“有为”政治思想的影响下,“自武帝末,用法深。”法治得到了强化。

治安因素

“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盐铁论》卷十)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或者惩罚犯罪行为,所以与社会治安有着密切的关系。《尚书?吕刑》:“刑罚世重世轻”,也就是说刑法的轻重应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治安状况较好时,法律手段会淡化,当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往往会强化法律手段。

影响西汉治安的主要因素是对外战争、豪强势力和百姓贫苦。战争会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再加上战争需要人力物力,国家必然会增加徭役和赋税,这就会影响社会治安。地方豪强势力往往会自持强大,横行乡里,也会影响治安。“贫者无以自存,起为盗贼。”所以百姓生活贫苦也会影响社会治安,而社会治安的好坏又会影响法治的实施情况。

文帝、景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多次下诏劝课农桑,还减兔税赋,达到了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甚至全免田租,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文帝十二年又废除了过关用传制度,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和经济的交往。随着生产的日渐恢复和发展。

这一时期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富裕景象,同时,文景时期注重和平,对周边敌国也不轻易出兵,没有战争扰民,社会治安状况得到改善。《汉书》记载这一时期“刑轻于它时而犯法者寡,衣食多于前年而盗贼少。”可见,平世用轻典,刑罚的轻重与治安形势密切相关,当治安形势较好时,法律手段往往会淡化。

汉高祖时期,“四夷未附,兵革未息”,再加上游侠与豪强问题,社会治安形势并不乐观。游侠是从墨家演变而来的,重侠义,尚武轻死,不服管束。他们向百姓收取“保护费”,充当地方豪强的爪牙,还经常包庇窝藏罪犯。

游侠的数量并不少,据统计,当时长安城就有一万多游侠,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那些获封的诸侯王也在地方拥兵自重、横行不法。《九章律》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秦法,与三章之法比起来,是刑罚力度的一个加强。

汉武帝即位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治安形势大不如前。首先,中央与地方诸侯王的矛盾依然存在。其次,西汉初年盐铁、铸钱并未收归国有,豪强巨商从中谋取暴利,经济实力大为增强,经常骄奢淫逸,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再次,这一时期徭役频繁,赋税繁重,导致百姓贫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在这种治安形势下,不得不加强刑法,于是增加立法。重用酷吏,“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刑罚加重。

总之,乱世用重典,刑罚的轻重与治安形势密切相关,当治安形势不好时,统治者往往会强化法律手段。

执法主体

西汉的执法主体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和司法解释权,这样官吏的个人素质就对司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儒家倡导“贤人政治”,《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体现在法治上就是贤人司法,《尚书?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虽然贤人政治作为儒家的政治信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官吏行为、追求政治清明的作用,但这种追求完全靠道德的规范,缺乏制度的强制要求,归根到底体现的是一种人治主义。

在这种思想下,出现了有治人之法,无治法之法的现象,司法的公正不是靠体制来保证,而是依靠司法官吏的个人品德和素质。西汉有像张释之这样秉公执法的典范,也有像张汤、周阳由这样曲义枉法的官吏,没有治人之法、治法之法来使公正司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保障。

失去了制度的客观保障的“贤人政治”是无法实现儒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理想社会。在儒家“贤人政治”及《春秋》决狱的影响下,司法官有很大的话语权和司法解释权,这样司法官吏的个人素质和决定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的结果。如宣帝时候的严延年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实行双重标准,“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

“所欲诛杀,奏成于手。”更有甚者,如周阳由之流,“所欲活,则傅生义,所欲死,则予死比。”案件的审判并不是完全依据固定的法令,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的判断。再加上法令不统一,特别是在汉武帝之后,法令变得繁多,更是给了一些奸吏随意解法以可乘之机。

思想观念

西汉初年,战乱刚平,百废待兴,统治者信奉黄老,黄老思想对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黄老道家与老庄道家都认为“道”是万物的使用,不同的是老庄道家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德经?第五十七章》)反对制定刑法,黄老学派认为国家必须要有法,“废令者亡”。西汉初年虽然吸取秦亡的教训,宽缓刑法,但并没有摈弃法治,高祖刘邦“约法三章”,萧何作《九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都是立法活动。黄老道家主张运用法律一定要顺应规律。

因为“道生法”,法律制度是由道生出来的,既然如此,那么法就必须顺应道,也就是顺应自然与社会的各种规律。天地间冬夏万物生长,秋冬万物凋零,所以“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天地无私,四时不息”,所以法也要“去私而立公”。

汉文帝废除肉刑,汉景帝改笞制,都是改变以前过于残酷的法律,把刑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黄老学派认为治理犯罪的最根本办法是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衣食足而刑罚必也”。

人性本恶,有各种各样的欲望,犯罪就是因为这些欲望没有得到满足,所以要想防止人们犯罪就需满足一些可以满足的欲望,如让百姓衣食富足。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正是这种思想的实践,确实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史书记载这一时期“刑罚用稀”。

西汉的儒法合流是从“过秦”开始的,陆贾、贾谊等人在反思秦亡的教训中初步有了儒法合流的思想,到董仲舒时最终完成了儒法的合流。贾谊虽然反对秦朝“繁刑严诛”,但并不完全否认法家,他提出“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者,人主之斤斧也。”认为儒家的仁义与法家的权势法制应相互配合。

董仲舒主张德刑并用,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儒法合流是西汉法治的重要特点,在思想上表现为儒家的法律思想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相互借鉴,在形式上表现为儒学的法律化或者说法律的儒学化,在内容上则表现为立法上的引经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儒法的合流对西汉的法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导致西汉人产生了“刑以助教”、“尚德缓刑”、“法不远义”的法律观;其次儒家的伦理道德成了司法的重要原则,如“亲亲相隐”、老幼减刑、以孝治国、原心定罪等;再次儒法合流导致了西汉司法实践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与灵活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法官的执法方式上,西汉法官的执法方式有奉法循理、严健武酷,也有感化教育和宽猛相济,方式多样,灵活性很高。

西汉人相信阴阳灾异观念。所以西汉多秋冬行刑,张敞“五日京兆”的故事也可证明了西汉秋冬行刑。张敞因与犯了大逆罪的杨恽关系较好,被牵连,他的一个下属舜以为他马上就要被免职了,所以不执行张敞布置的任务,张敞将其入狱,这时还差几天冬天就结束了,因为立春后就不得再行刑,得到来年冬天才能处死,所以张敞就昼夜审讯,终赶在立春前治其死罪。秋冬行刑制度是阴阳观念对西汉法治的影响之一。

结语

有人认为,现代的文化是先进的,古代的文化是落后的,这是对文化的一种误解,文化没有优劣高低之分。所以在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我们依然可以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择其适宜者借鉴之。

从秦始皇建立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到清朝灭亡,一直是一种人治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超越了一切法律和制度。但在实行人治的同时,历代王朝也运用了法治,虽然法治和人治相比一直处于从属地位,但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必须不断的完善法治,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打击司法腐败,建立逐渐完备的法制体系。

在这个封建法制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西汉起到了重要作用,从“一断于法”到“不扰狱市”再到“引经入律”,西汉的法治经过了不断的探索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法律思想和执法手段。如“先教后刑”思想,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注重“诛心”,使人改过自新;“厚德慎刑”思想,慎用刑罚,注重司法的公正性,人心不服则须重新定罪;在执法方式上,感化教育、“武健严酷”等手段相互配合、灵活运用。

但也要从西汉法治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要克服皇权思想对法治的干涉,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专制主义政体、人治主义制度下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的,所以在继承“贤人政治”文化传统的同时,必须积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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