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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琉交往的相关规定

中琉历史关系渊源久远。中国典籍中关于琉球的最早记载见于《隋书?流求 传》,之后的各种史籍中也有零星的记载,与《隋 书》中的描述多是大同小异。

但是,从明朝开始,史书中关于琉球的记载已经明 确所指,即琉球群岛或建立在该岛的琉球国,洪武五年正月,太祖 朱元璋派遣杨载出使琉球,并宣传明朝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

告知琉球明朝建立的事实,表达愿与其 友好往来的意愿,这一怀柔举动,得到了琉球的善意回应,中山王察度派遣其弟 泰期入明进贡,中琉自此建立起封贡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 随之展开,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清光绪五年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 历时508年。

在中琉往来中,为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作为宗主国,明朝制定了一系列 的管理规定,对琉球朝贡的贡期、贡道、规模、物品、会同馆和柔远驿交易、使 臣活动等有所限定,对本国官员、百姓与琉球的交往,对琉球使团的接待、护送, 册封使团的人数、贸易等也有相应的政策约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政治局势、 财政状况、外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明廷对一些规定略微调整或删改,并在实施 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中琉关系在一种既定化、规范化的模式中顺 畅友好发展。

对琉球来华的规定

封贡体制下,明朝和琉球地位主次分明,形成一种一元化的上下关系。作为 宗主国,明朝地位至高无上,权威不容撼动,琉球必须接受明朝提出的条件,遵 照宗主国的规定来往,这是两国关系建立维系的基本前提。

洪武五年,太祖朱元瑋对高丽等国的来朝时间做出了“三年一 聘之礼或比年一来” 的限定,但琉球岛上的山南、山北、中山三国却不必受此 约束,享受着可以不时朝贡的优待。直到宣德五年统一的琉球王国 成立后,明朝廷才有了“二年一贡,每船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 的明确朝贡 规定。

但在朝贡贸易巨大利润的诱惑下,琉球仍不时来朝,有时甚至是一岁再贡、 三贡,建立不久的明王朝,为稳定自身统治,对此并没有严格追究,基本上持默 认的态度。可是,琉球每次来贡,明廷不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接待照顾,贡使回国时丰厚的赏賜也需要足够的财力支撑,长此以往,这种频繁的“厚 往薄来”也逐渐成为明政府的一个负担。

对此,朝廷官员也时有上书反映,可见,长期以来,明朝对琉球频频来贡的宽宥和包容, 不仅导致自身财政面临巨大压力,也助涨了琉球部分使者从人的不良行为,他们 嚣张放肆,甚至杀人放火,使明朝不得不重新考虑对琉球的约制问題。

两年 一贡、百人来朝及不能附带私货的限制对琉球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受自然条件限制,琉球土地贫瘠狭小、资源短缺,其之所以频繁来贡,主要是出于经济方而的考量一方面,可以从明王室获得丰厚的赏賜,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朝贡之机, 与中国贸易获利。

因此,在宪宗的谕令发出后,琉球屡次请求恢复旧制,仴都被 明廷严词拒绝,并且成化十八年(在礼部建议下对琉球的入京人数 加以限制,从这一时期开 始,为裁省冗费,也为了给琉球多种越轨行为一个惩戒,明朝对琉球的态度渐趋 强硬,对朝贡的规定做了些略微的调整,对各种规定的执行也更加严格。

但在与 邻为善的宗旨下,明朝对琉球还是较为关照和体恤的,弘治三年国 王尚真奏请增加入京人数,以便携带进贡方物,礼部覆议,同意“更增五人,以 顺其情” ,另外所在布政司随从的口粮也在原来百五十名的基础上“增给二十 名” 。

由于自正统开始,明廷就允许琉球使团将所携土产在闵境就地出售了, 因此,弘治三年的这条新规定,不仅解决了琉球进贡物多人少的问题,一百七十名随从的在闵贸易,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贡期延长后琉球所失去的部分经济利 益。

但随着明朝国力的日渐衰弱,这 种一年一贡并没有维持多久,这样又恢复了两 年一贡的规定,并一直严格执行。万历三十七年,萨摩入侵琉球, 这不仅成为琉球王国由盛转衰的转折点,也使中琉关系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 由于琉球受到萨摩的控制,明朝心生防备,开始有意减少两国的封贡往来,十年一贡的建议被采纳,这对琉球来说是极大的打击,不但借人明威望来压制萨摩的希望落空,贸易机会 也因而大大减少。

所以,在此后的十年间,琉球先后四次派人來朝请求进贡,但 都被拒绝。天启二年,十年期满,琉球国中山王世子尚丰派使臣来 朝请封、请贡,崇祯七年十一月,在册封琉球中山王尚丰之后,并经琉球的一再请求,恢复了两年一 贡的常规,自此至明朝 灭亡,这种规定没再调整变动。

明朝,对琉球来朝入贡的地点也有相应的规定。泉州市舶司专管琉球朝贡接待及贸易事宜,又于永乐三年九月,设 来远驿,作为使团的安歇之所。按此来说,泉州成为琉球入境的唯一官定地点。但实际上,明初琉球贡船来朝的地点是比较随意的,主要有三处:福建、宁波和瑞安。福建的泉州和宁波设有市舶司,有相应的接待 人员和设施,但瑞安既无馆驿来供使团居住和存放物品,也无专门的机构来管控 贸易,因此,琉球泊船瑞安给当地社会造成了诸多不便,同时,礼部也注意到这一问题。

在这个时期,对于琉球随意停泊船只的行为,明廷并没有反对 和指责,礼部甚至还曾建议在瑞安设置馆驿来供贮贡物,可见明初还没有从制度 上将琉球进贡的地点加以明确固定。明中期,琉球贡使开始更多地从福州上岸,一方面由于从那霸直驶福州的航程更近,而且到达福州后可以直入闽江北上京 城,较为便捷;另一方面可能出于故土情结的驱使,琉球贡使随从中相当一部分 是明初下賜闵人三十六姓的后裔,他们的祖籍多是福州河口,因此更加倾向于从 福州入贡。

这样,就迫使明廷于成化八年将市舶司移至了福来远驿改名为柔远驿,福州也就取代了泉州,成了朝廷正式规定的进贡地点。

在朝贡的同时附搭大量的物品在中国贸易是琉球来华的主要活动。琉球地小 物贫,明初接受太祖朱元璋的招纳,遣使称臣进贡,除了能使自己获得一个强大 的政权依仗外,也可以趁朝贡的机会与明朝贸易,带回大量的中国物资,除了供 给本国使用外,将这些物品转口运至日本、东南亚等地区,与之交换象牙、香料 等中国稀有之物,再在朝贡时出售,从中获取中间利润。因此,每次来朝,除了 进贡方物外,使团还携带大量的附搭物品,对此,明政府一般以官给价钞的方式 收买入官,从而达到既能以有换无也能控制贸易的目的。

在怀柔政策下,明廷允许琉球在进贡的同时附带一些物品进行买卖,同时也 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这种贸易的规模、形式等,一则明朝很明确琉球借进贡 之名图通商之利的目的,因此要在一定程度上管控这种贸易, 以防过于泛滥而引发事端或纠纷;另外,这种限制实则也是海禁政策下的产物, 明廷担心百姓与琉球的过度经济往来,会导致更多走私行为的出现,所以对琉球 在华的整个经济活动严格督査、使中琉贸易在明廷规定的框架之内有序进行。

对本国的规定

在与琉球的交往中,明朝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约制本国官员、百姓、册 封使团的行为,在严于律己的基础上维系两国亲善友好的宗藩关系。琉球国使团到达福建后,先被安排在柔远驿稍作休整。然后,福建官府委派 人员护送贡使进京入贡,以保证沿途的安全和顺利。

不仅要求其遵行 法规、恪于职守,还要精通外国事务、熟悉朝贡章程,往返路途中不能扰害百姓, 无端生事。进京途中所经各馆驿需为琉球贡使提供食宿,并将接待情况登记清楚, 最后由伴送人员一齐上报给礼部,这样,中央不仅能够详细了解琉球使团进京途 中的一切情况,敦促贡使遵循规矩、在合乎礼法范围之内行事,也能对护送人员、 沿途各地方官员形成监督,保证琉球使节能够得到妥善照应,顺利进京入贡。

自洪武五年,中琉建立起封贡关系后,不同形式的贸易活动随 之展开,除了官方的纳贡赏賜外,每次册封、朝贡的同时,在政府许可范围内的 私人贸易也日趋频繁,对此,明廷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章程,严格规范双方的买 卖行为,限定交易物品的数童、结构,控制贸易的地点、时间等,将这种经济活 动规范在可控范围内。

结语

琉球贡使在京活动结束后,启程回闵,除了来京之时福建的伴送人员外,京 中也例派官员护送,以显示对使团的照顾和友好,实则也利用这些人严密管控贡 使在回闵途中的行为,因此护送官员必须以身作则、遵守规制。

从泊船上岸到由闵进京再到京城朝贡、受赏最后启程返航,琉球使团在中国 境内活动的整个过程,明廷都制定了妥善的接待和管理措施,并派相应官员来周全照顾,既保证了朝贡任务的顺利完成,也暗含严密控制、规范贡使行为之意。

而对本国自身,明廷同样严格要求,制定条规法令来约束伴送官、通事、会同馆主事、沿途地方抚按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并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相互监督的严 密监控体系,促使相应人员各尽其职、严于律己,保证中琉关系在一定的秩序范 围内开展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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