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琉历史关系渊源久远。中国典籍中关于琉球的最早记载见于《隋书?流求 传》,之后的各种史籍中也有零星的记载,与《隋 书》中的描述多是大同小异。
但是,从明朝开始,史书中关于琉球的记载已经明 确所指,即琉球群岛或建立在该岛的琉球国,洪武五年正月,太祖 朱元璋派遣杨载出使琉球,并宣传明朝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
告知琉球明朝建立的事实,表达愿与其 友好往来的意愿,这一怀柔举动,得到了琉球的善意回应,中山王察度派遣其弟 泰期入明进贡,中琉自此建立起封贡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 随之展开,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清光绪五年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 历时508年。
在中琉往来中,为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作为宗主国,明朝制定了一系列 的管理规定,对琉球朝贡的贡期、贡道、规模、物品、会同馆和柔远驿交易、使 臣活动等有所限定,对本国官员、百姓与琉球的交往,对琉球使团的接待、护送, 册封使团的人数、贸易等也有相应的政策约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政治局势、 财政状况、外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明廷对一些规定略微调整或删改,并在实施 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中琉关系在一种既定化、规范化的模式中顺 畅友好发展。
对琉球来华的规定
封贡体制下,明朝和琉球地位主次分明,形成一种一元化的上下关系。作为 宗主国,明朝地位至高无上,权威不容撼动,琉球必须接受明朝提出的条件,遵 照宗主国的规定来往,这是两国关系建立维系的基本前提。
洪武五年,太祖朱元瑋对高丽等国的来朝时间做出了“三年一 聘之礼或比年一来” 的限定,但琉球岛上的山南、山北、中山三国却不必受此 约束,享受着可以不时朝贡的优待。直到宣德五年统一的琉球王国 成立后,明朝廷才有了“二年一贡,每船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 的明确朝贡 规定。
但在朝贡贸易巨大利润的诱惑下,琉球仍不时来朝,有时甚至是一岁再贡、 三贡,建立不久的明王朝,为稳定自身统治,对此并没有严格追究,基本上持默 认的态度。可是,琉球每次来贡,明廷不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接待照顾,贡使回国时丰厚的赏賜也需要足够的财力支撑,长此以往,这种频繁的“厚 往薄来”也逐渐成为明政府的一个负担。
对此,朝廷官员也时有上书反映,可见,长期以来,明朝对琉球频频来贡的宽宥和包容, 不仅导致自身财政面临巨大压力,也助涨了琉球部分使者从人的不良行为,他们 嚣张放肆,甚至杀人放火,使明朝不得不重新考虑对琉球的约制问題。
两年 一贡、百人来朝及不能附带私货的限制对琉球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受自然条件限制,琉球土地贫瘠狭小、资源短缺,其之所以频繁来贡,主要是出于经济方而的考量一方面,可以从明王室获得丰厚的赏賜,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朝贡之机, 与中国贸易获利。
因此,在宪宗的谕令发出后,琉球屡次请求恢复旧制,仴都被 明廷严词拒绝,并且成化十八年(在礼部建议下对琉球的入京人数 加以限制,从这一时期开 始,为裁省冗费,也为了给琉球多种越轨行为一个惩戒,明朝对琉球的态度渐趋 强硬,对朝贡的规定做了些略微的调整,对各种规定的执行也更加严格。
但在与 邻为善的宗旨下,明朝对琉球还是较为关照和体恤的,弘治三年国 王尚真奏请增加入京人数,以便携带进贡方物,礼部覆议,同意“更增五人,以 顺其情” ,另外所在布政司随从的口粮也在原来百五十名的基础上“增给二十 名” 。
由于自正统开始,明廷就允许琉球使团将所携土产在闵境就地出售了, 因此,弘治三年的这条新规定,不仅解决了琉球进贡物多人少的问题,一百七十名随从的在闵贸易,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贡期延长后琉球所失去的部分经济利 益。
但随着明朝国力的日渐衰弱,这 种一年一贡并没有维持多久,这样又恢复了两 年一贡的规定,并一直严格执行。万历三十七年,萨摩入侵琉球, 这不仅成为琉球王国由盛转衰的转折点,也使中琉关系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 由于琉球受到萨摩的控制,明朝心生防备,开始有意减少两国的封贡往来,十年一贡的建议被采纳,这对琉球来说是极大的打击,不但借人明威望来压制萨摩的希望落空,贸易机会 也因而大大减少。
所以,在此后的十年间,琉球先后四次派人來朝请求进贡,但 都被拒绝。天启二年,十年期满,琉球国中山王世子尚丰派使臣来 朝请封、请贡,崇祯七年十一月,在册封琉球中山王尚丰之后,并经琉球的一再请求,恢复了两年一 贡的常规,自此至明朝 灭亡,这种规定没再调整变动。
明朝,对琉球来朝入贡的地点也有相应的规定。泉州市舶司专管琉球朝贡接待及贸易事宜,又于永乐三年九月,设 来远驿,作为使团的安歇之所。按此来说,泉州成为琉球入境的唯一官定地点。但实际上,明初琉球贡船来朝的地点是比较随意的,主要有三处:福建、宁波和瑞安。福建的泉州和宁波设有市舶司,有相应的接待 人员和设施,但瑞安既无馆驿来供使团居住和存放物品,也无专门的机构来管控 贸易,因此,琉球泊船瑞安给当地社会造成了诸多不便,同时,礼部也注意到这一问题。
在这个时期,对于琉球随意停泊船只的行为,明廷并没有反对 和指责,礼部甚至还曾建议在瑞安设置馆驿来供贮贡物,可见明初还没有从制度 上将琉球进贡的地点加以明确固定。明中期,琉球贡使开始更多地从福州上岸,一方面由于从那霸直驶福州的航程更近,而且到达福州后可以直入闽江北上京 城,较为便捷;另一方面可能出于故土情结的驱使,琉球贡使随从中相当一部分 是明初下賜闵人三十六姓的后裔,他们的祖籍多是福州河口,因此更加倾向于从 福州入贡。
这样,就迫使明廷于成化八年将市舶司移至了福来远驿改名为柔远驿,福州也就取代了泉州,成了朝廷正式规定的进贡地点。
在朝贡的同时附搭大量的物品在中国贸易是琉球来华的主要活动。琉球地小 物贫,明初接受太祖朱元璋的招纳,遣使称臣进贡,除了能使自己获得一个强大 的政权依仗外,也可以趁朝贡的机会与明朝贸易,带回大量的中国物资,除了供 给本国使用外,将这些物品转口运至日本、东南亚等地区,与之交换象牙、香料 等中国稀有之物,再在朝贡时出售,从中获取中间利润。因此,每次来朝,除了 进贡方物外,使团还携带大量的附搭物品,对此,明政府一般以官给价钞的方式 收买入官,从而达到既能以有换无也能控制贸易的目的。
在怀柔政策下,明廷允许琉球在进贡的同时附带一些物品进行买卖,同时也 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这种贸易的规模、形式等,一则明朝很明确琉球借进贡 之名图通商之利的目的,因此要在一定程度上管控这种贸易, 以防过于泛滥而引发事端或纠纷;另外,这种限制实则也是海禁政策下的产物, 明廷担心百姓与琉球的过度经济往来,会导致更多走私行为的出现,所以对琉球 在华的整个经济活动严格督査、使中琉贸易在明廷规定的框架之内有序进行。
对本国的规定
在与琉球的交往中,明朝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约制本国官员、百姓、册 封使团的行为,在严于律己的基础上维系两国亲善友好的宗藩关系。琉球国使团到达福建后,先被安排在柔远驿稍作休整。然后,福建官府委派 人员护送贡使进京入贡,以保证沿途的安全和顺利。
不仅要求其遵行 法规、恪于职守,还要精通外国事务、熟悉朝贡章程,往返路途中不能扰害百姓, 无端生事。进京途中所经各馆驿需为琉球贡使提供食宿,并将接待情况登记清楚, 最后由伴送人员一齐上报给礼部,这样,中央不仅能够详细了解琉球使团进京途 中的一切情况,敦促贡使遵循规矩、在合乎礼法范围之内行事,也能对护送人员、 沿途各地方官员形成监督,保证琉球使节能够得到妥善照应,顺利进京入贡。
自洪武五年,中琉建立起封贡关系后,不同形式的贸易活动随 之展开,除了官方的纳贡赏賜外,每次册封、朝贡的同时,在政府许可范围内的 私人贸易也日趋频繁,对此,明廷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章程,严格规范双方的买 卖行为,限定交易物品的数童、结构,控制贸易的地点、时间等,将这种经济活 动规范在可控范围内。
结语
琉球贡使在京活动结束后,启程回闵,除了来京之时福建的伴送人员外,京 中也例派官员护送,以显示对使团的照顾和友好,实则也利用这些人严密管控贡 使在回闵途中的行为,因此护送官员必须以身作则、遵守规制。
从泊船上岸到由闵进京再到京城朝贡、受赏最后启程返航,琉球使团在中国 境内活动的整个过程,明廷都制定了妥善的接待和管理措施,并派相应官员来周全照顾,既保证了朝贡任务的顺利完成,也暗含严密控制、规范贡使行为之意。
而对本国自身,明廷同样严格要求,制定条规法令来约束伴送官、通事、会同馆主事、沿途地方抚按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并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相互监督的严 密监控体系,促使相应人员各尽其职、严于律己,保证中琉关系在一定的秩序范 围内开展延续。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