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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并非一味“以刑杀为威”,孔子就有无讼主张,以德去刑

前言

在电视剧中你是不是经常看到古代牢狱和公堂的场景,有许多威逼利诱、言行拷打的场面逼迫嫌疑犯签字画押、承认罪过。在你的心目中是不是认为中国古代的刑法极其的严苛,在法律面前丝毫不讲任何情面,用刑杀作为威慑来阻止犯罪的发生。

我们都知道包青天的故事,包大人铁面无私无论对象一旦查明必将铡刀伺候,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实际上在古代并不都讲究刑杀为威。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有“无讼”的主张,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当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在大部分时间作为正统思想而存在,所以孔子的“无讼”主张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当中影响深远,各朝各代都有所延续。

不以刑杀为威讲究无讼而治也是司法主要旋律,马上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无讼”政策。

一、孔子“无讼”主张的来由

孔子认为的“无讼”

“无讼”一词最早出现在《论语》当中。

《论语》有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审判案件的时候与其他的人也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只是我的目的是使人们不再争讼。孔子认为“无讼”应该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标。

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时代,因为社会生产力大幅提升带来的经济大发展,使得社会当中的诉讼请求愈发的增多,但是孔子认为这种现象是不好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和谐相处而不应该对付公堂、撕破脸皮,诉讼的增多是在破坏社会和谐。

“无讼”的主张是孔子对于美好、和平社会的向往和期许。在社会形式的加持之下,孔子的“无讼”主张就凌空出世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孔子认为“无讼”的实现形式

那么孔子既然提出了“无讼”的主张,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其实孔子对于“无讼”的实施也有所描述。

第一种是相对简单的实施手段——讼前调解,孔子认为当有人前来诉讼应该先对他进行思想开导,用道德使得对方处于一个较高的地位或者调节妥协退让让诉讼暂时终止。还可以在讼前给争讼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让他们互相了解交流最终达到幡然悔悟,撤销诉讼意愿的目的。

《荀子》记载过一个故事:孔子在鲁国为官的时候,有一对父子争讼,于是孔子想出一计单将儿子给关押了起来,让这对父子三个月不能够相见,最后父亲主动来请求撤销诉讼。孔子也成功将二人教化,没有对付公堂解决了事端。

第二种就是比较难以实现的但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方法——“富而后教”。简单来说就是让百姓先富裕起来,在百姓丰衣足食的基础之上再进行教化,而教化的内容就是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良弟悌以及重义轻利等礼仪之道。

孔子认为如果人犯了错误应该进行引导教化,将犯了错误的人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去,而不是用刑罚逼迫惩治人们,受迫于刑罚和君主威严而不去犯法的人是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只是治标不治本。孔子认为只有当每个人都是发自内心真善美来遵守社会秩序,那样才是有意义的。所以只能通过教化来完成,但是教化的前提是人民富足、衣食无忧。

二、历代“无讼”主张的发展

官方朝廷的“无讼”政策

孔子的“无讼”主张在汉以前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战国时期阶级矛盾激烈,各诸侯明争暗斗,激烈的变法带动社会秩序的持续震荡。自周末礼乐崩塌以来,社会宗法礼治思想不断的衰弱,使得儒家学说基本无法传播。

以个体户为主的小农经济逐渐发展同时商品交易频繁带来的商品经济也日益强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争执不断增多,在巨量而繁杂的诉讼面前孔子的“无讼”政策显得苍白无力、不合时宜。

汉朝社会稳定,宗教礼仪逐渐恢复,汉武帝尊崇儒家思想使得“无讼”主张也得以广泛传播。

所以汉朝就有调解息讼的历史案例,《后汉书》有记载:“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

所以当时由诉讼人提到县官面前加以口头训告使得其明白事理主动调解解决。那时候大多是官员进行中间调解来解决诉讼问题。

到了唐朝封建礼法发展到了新高度,那时候的调解主要以伦理为据调解争讼。在调节亲属之间的争讼一般会搬出《孝经》等具有伦理性质的道理来调节争讼双方。在唐朝有许多相当有名望的官吏告老还乡之后也会被乡人推崇来调节争讼。

清朝的时候调解息讼已经被纳入各地州县官员的业绩考核之中,所以清朝的时候州县官员对于自己眼下的案件一般都会先着手调解,以调解息讼为上上策,调解不成才会对付公堂审理案件。

清朝的诉讼调解分为州县管调解和民间调解两个类别。州县官的调解就是官员在公堂之下对于争诉双方进行思想教育与纠纷开导最终达成和解的目的。更有甚者官员以不允许通过的方式强制促进双方的和解。

民间的“无讼”调解

民间的调解与诉讼就没有太大关系了,一般都是诉讼外的调解。我们看《白鹿原》还可以看到族内有什么纠纷回去找族内长老或者族长进行调节解决。

古代的民间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宗族调解、乡邻调解,其中宗族调解是最为普遍也是效果最好的调解方式。

安徽桐城的祝氏家族的《祝氏宗谱》中有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

还有许多的宗族族谱当中都有类似的记载,所以可以看见在民间发生的大量的民事纠纷一般都会在送赴官府之前先进过宗族内部调解。

但是宗族调解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在宗族内部也有明显的地位和尊卑的区别。

一个宗族一般比较庞大,内部就会有亲疏不同的各个支派,而且不同的家族之间也会有财力和人力上的差别,再者庶出和嫡出在宗族内部也拥有不一样的地位和话语权,综上这些导致宗族内部地位不平等,在调解的时候也就不完全公平。

三、“无讼”主张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基本人权和法律的尊严

“无讼”政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统治者的利益,是封建王朝的社会基础。在古代那个充满诉讼的时代,诉讼的流程中充斥着金钱交易,不公平的官府决断使得本就脆弱的法律体制更是岌岌可危。

这种混乱的局面是对统治者最大的威胁,而“无讼”可以解决很多的诉讼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的维护和统治者的统治地位的保持有很积极的作用。

“无讼”政策维护了自然的经济发展秩序。在多数的纠纷案件当中大都是民事纠纷而且大都是利益纠纷,这些利益纠纷充斥在人民的生活之中,是经济发展的一大有害因素。

如果大量的诉讼而得不到解决就会使双方得不到自己满意的效果因此就会结下仇恨。在古代一般都是邻里乡亲,而且宗族关系复杂,两个人的恩怨可能发展为两个家族甚至是两个宗族的恩怨,对于古代自然经济的发展相当不利。

而“无讼”的出台解决了大部分的民事利益纠纷,维持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了自然经济发展的秩序。

“无讼”主张维护了基本人权和法律的尊严。以古代的社会秩序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而且因为朝廷的“无讼”政策各地也更加偏向于劝解息讼,这样就更有利于向中间发展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效果,以此避免了公堂上的不平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古代的公堂之上充斥着利益关系,收买官员,对于基本人权和法律尊严的损害极其的大。既然可以不用对付公堂无讼解决,自然对于维护基本人权和法律尊严有很重要的意义。

结语

纵观中国古代的诉讼历史,“无讼”主张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一直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流手段。所以在历史上并非像电视中那样动不动就以刑杀为威恫吓百姓,大部分情况下“无讼”才是最优解。

同时“无讼”作为孔子所主张的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讼”主张与相关政策的广泛实施与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受到重视密不可分。

时至今日遇到纠纷问题私下解决依然是最好的办法,惩戒并非目的教化才是目标依旧是现代法律的主要思想。

参考文献:

《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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