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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路边捡到战国青铜器,上交博物馆后却被网友调侃

河南周口。家住商水县练集镇的村民梁秋生在自家地头中发现似乎有什么东西,走进挖开一看,竟然是一个方壶,虽然上面粘着泥土,但是隐隐透露出的绿色,让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捡到“宝”了。

梁秋生捡到的这个方壶,器物锈蚀比较严重,但不妨碍看到它本身的颜色,用手敲击了两下,也不是玻璃制品,这让他意识到,很可能是一个文物。随后,他将这件器物拿到了周口市博物馆鉴定并进行了捐赠。

根据鉴定,梁秋生捡到的确实是一件“宝物”,这是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方壶,根据专家分析,该器物应该是当时用来盛酒的。而商水县练集一带在历史上属古顿国之地,具有非常重要的考古价值。博物馆馆长向梁秋生表示感谢的同时,还颁发了收藏证书。

不得不说,河南历史悠久,开封、洛阳等地自古便十分有名,不少王朝曾在此建都。而在考古学家眼中,河南可谓遍地都是宝贝,从这件事上来看,也体现了河南“遍地是宝”的特点。

有网友说:这要是卖出去,最起码值几百万。

如果说这是个玩笑也就罢了,但如果是认真的,那我只能说是大错特错,就说这个文物的价值,它就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的,几百万简直是太保守了。另外,这种买卖文物的行为是犯罪的。

1、捡到文物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由此可见,只要在中国境内,上交国家是唯一合法的处理方式。而且第一时间就要上报,并且保护好现场,如果存有私心,最后吃亏的反而是自己。

2、那如果自行处理文物会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总而言之,上交给国家,虽然奖励有限,起码自己心里舒坦,名声倒是无所谓,关键是自己心里没有心结,而且,也不用担心你上交的会被某些人私藏,一般来说会有证件,在博物馆里也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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