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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新政都有哪些改革措施呢?“以退为进”“假公济私”

解剖“新”政的币改举措之前,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考察具体的历史问题,一定要将其放置在原始的时空背景下,否则就无法认识关联问题发展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第二、历史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发展的,币政层面的改革不免受到同时代施政大纲、宏观经济政策乃至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第三、王莽改制的许多政策,尤其是五均六筦为代表的财政政策虽然没有和货币本身的直接关系,但相关举措的政治意图可以很好折射王莽的性格面貌。以改制之名、行聚敛集权之实,几乎所有的关键改革措施,都暴露王莽是一个擅长以退为进、假公济私策略的野心家,所谓的复兴三代,在他的政治意识里,充其量只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烟幕弹而已。

官制改易

《周官》(今称《周礼》)是王莽官制改革的蓝本依据,在此基础上,也有许多师心自用的创制。概言之,他对西汉的官制主要作了两种类型的改动。第一、不涉职能变动的官称改易:例如中央官职中的大司农先称羲和,后改纳言;太常改为秩宗,大理改为作士,少府改为共工,大鸿胪改为典乐,光禄勋改为司中,水衡都尉改为予虞,太仆改为太御,执金吾改为奋武,卫尉改为太卫,王国中尉改为军正,等等。地方郡县的太守、都尉分别改为大尹(或卒正、连率)、太尉、县令或县长改为宰,等等。

第二,新官职的增设:例如在中央新置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比周制三少(少师、少傅、少保),列于九卿;增设四将;置大赘官执掌舆服御物、又典兵秩,与前文所举太御、太卫、奋武、军正、司中合称六监;设司恭、司从、司明、司聪、司睿等五大夫;在地方,州置牧副,部置监副,等等。这样一改便形成“四辅、三公、四将、九卿、六监为骨干的中央官制”;而对于地方,行政官员州置州牧,长安洛阳为周边的六乡、六郊州各置帅、州长,三辅三河地区分置大夫职如太守、属正职如都尉,郡县属吏和乡亭里各级官制因循不变,等等。在地方官制的改易上,需要注意的是“王莽令卒正、连率、大尹加号为将军,属令、长为裨将军,县宰为校尉”,实现了文武合一的地方权力配置结构,这不能不说是对日后镇压农民起义需要的一种“先见之明”;监察系统全国划分为二十五部,各置部监、监副一人,郡县置执法左右刺奸。

大体而言,王莽在官制领域的改易体现了新政权三方面的意图:第一、因为西汉到新朝的权力交替是禅让形式的和平演变,西汉旧臣整体过渡到新的中央地方政府,所以王莽迫切想要通过典章制度的改头换面抹煞群臣的前朝记忆、并向朝野宣布“天命”的革新;第二、从权力让渡角度来看,居摄、登基称帝的王莽也需要打击异已、安置同党,至少需要把不那么体己的异见人士架空,所以可见在新朝官制体系里,出现了很多光荣但并不实惠的虚职,例如太师、太保、太傅、少傅为代表的四辅,看似职居阿衡、位冠百官,但实际并不治事掌权;第三、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舆情反弹甚至民变,王莽也需要不动声色地做一些未雨绸缪的安排,比如地方官制的文武合一。凡此种种,足见王莽的官制改易动机并不高尚,所谓的改革,也不过是一个遂心如愿的野心家进一步站稳脚跟的努力而已。

田制改易

田制改易是王莽改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相关法令的核心内容是田归国有称“王田”、奴婢私有称“私属”,在承认使用、管理权利的基础上二者都不得自由买卖,因此田制层面的改易措施学界又称之王田制。在这里,我们连带讨论私属制的政策得失。

据《王莽传》所载,始建国元年,新政府通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照理说新的田政法令不仅抑制兼并、保障奴婢不被随意交易,而且也承诺按制足额授田,应该是极开明的德政了。但反向推理,又可以发现即使对底层平民而论,这也完全是口惠而实不至的。

首先,在普遍兼并既成事实的前提下,先前破产的民户即使经济翻身想要回归庄园,也无法自主地...赎回失地或者购置新地;其次,奴婢在法理层面被承认私有,禁绝售卖充其量也只阻塞了原有属主借此获利的机会,对已经成为奴婢的贫民而言,反而促成绝对的人身依附,同耕田归国一样,重返自由只能依赖国家解救,然而纵观王莽执政的整个时期,这种案例从未有过;再者,即使王莽的本意确实是救民水火,币制政策的影响下、四方小民普遍破产,在王田私属的法令基础上,他们连投靠地方豪强这样最后一条生路都被阻绝,便只能流散四方以谋生业了。

进一步讲,在此情况下,抛荒的土地既不归豪强、也不属平民,最终得利的就只有政府本身了。联系新莽时期史料阙如的授田记录,以上推断更可坐实。对于地方豪强,已有的人地财富不能套现,一旦私购新地或者容纳贫民,便会罹落法网“投诸四裔”,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新汉易代之际大量的刘姓宗支、豪富之家会投身绿林赤眉、揭竿而起,正如隗嚣起义的讨莽檄文所批判的那样,“田为王田,卖买不得”已成为断人财路、驱之渊薮的“逆地之大罪也”。

王莽政权王田私属的改制法令不是为了惠民安邦,这种推测又可以用新政府对私售田宅的压制来证明。据本传记载,王田私属颁布之后,四境之内“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3”。如此坚决彻底的打压,恐怕绝非是法追三代的仁者所为。

财政制度改易

王莽改制的财政制度改易,举其要者,凡五均六筦、国税调整等若干内容,其中尤其以“五均六筦”影响为深。所谓五均六筦,据《汉书食货志》: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

这段史料为我们透露了两条重要信息:第一、五均六管的总设计师至少倡议人正是时称国师公的刘歆。第二、这里托古改制依凭的周制典籍仍然是《周礼》,因为众所周知《乐》经在汉代早已失传,而诏书随后所说的“传记各有斡焉”其实就是一句含糊交代的托词,什么传什么记恐怕连王莽、刘歆都说不清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任羲和(大司农)的鲁匡也对五均六筦制度有所贡献。据《食货志》,刘歆之后,鲁匡向王莽提醒:“名山大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独未斡”,并建议对酿酒利钱“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

这样就形成了五均司市师管控盐、酒、铁、山泽之利、赊贷、铁布铜冶六大经济部门的五均六筦制度。五均六筦制度无疑是发展自汉武时期的平准法,但其用意绝非是温情脉脉的“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取利差为国为民。在王莽时期,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与民争利,所以新王朝“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加之此时“奸吏猾民并侵”,更是导致“众庶各不安生”。其政为祸尤以江淮为烈,据《王莽传》,“荆、扬之民率依阻山泽,以渔采为业。间者,国张六筦,税山泽,妨夺民之利,连年久旱,百姓饥穷,故为盗贼”。

税制改易,也是王莽当政以来盘剥百姓的重要手段之一。据《食货志》所载,王莽“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当此之时,弃田荒宅也须课以重税。《食货志》另载“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1”,照此规定,手工业经济的各种门类也都需要纳税。如果说官制田制的改易还是在复兴三代的幌子下推进,那么五均六筦和赋税改制几乎已将这最后的遮羞布扬弃殆尽。财政制度的改易充分暴露了王莽改制唯利是图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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