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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新地统治政策-兼论秦朝骤亡的原因

众所周知,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秦王朝的统治之下,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空前繁荣的“秦制”,即政治上实行以皇帝为中心、中央集权的制度;经济上实行以“郡县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军事上实行“军功爵制”、“以法为教”的军事制度。

在秦王朝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其统治政策呈现出显著的特点:其一,坚持分封制,延续了六国旧地,但又使其与秦王朝保持着紧密联系;其二,加强中央集权,但又不局限于中央集权,而将其触角伸向了地方;其三,以郡县制为核心的新地统治政策是秦王朝建立以来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新地的军事设施与基层行政组织

新地的军事设施与基层行政组织在秦代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出土简牍中可以窥见一二。首先,秦代简牍中有大量关于新地的军事设施的记载。在秦简《效律》中记载:“效律:新地、上郡、武关、阳夏、云中郡,各置武吏一人,皆习为兵……”由此可见,秦在新地设立了武官,并进行了相应的军事训练。此外,《效律》中还有关于新地戍卒的规定:“……至新地、上郡、武关、阳夏、云中郡,各置戍卒一人……”由此可见,新地戍卒承担着守卫边疆的重任。

其次,在新地还设置了专门负责管理屯田事宜的官员——屯长。屯长是新地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管理屯田事务和负责监督田租等粮食管理工作。典佐是一种特殊的官吏,他们并不负责具体的生产工作,而是协助田主从事屯田事宜。

通过以上文献可知,新地有专门负责管理屯田事务的官员——典佐者,而在新地设置了专门负责管理屯田事务的官员——典佐者。可见,新地在军事设施和基层行政组织上都有了专门负责管理的官员。这些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维护新地的生产秩序与安全。

然而,由于秦国是通过军事手段统一六国的,其统一新地之后并没有立即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活动。因此新地在军事设施和基层行政组织方面取得成就之后便没有了相应的变化和发展。

二、秦的赋税制度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军功爵”为核心的土地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军队中官兵的积极性,提高军队战斗力,实现战争的胜利。

与此同时,为了调动士兵的积极性,秦国也实行了“军功爵”制度,即士兵在战场上杀敌数量越多,他们的地位就越高。因此,在秦国推行“军功爵”制度之后,为了提高士兵们的作战积极性以及部队战斗力,秦国政府还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经济方面,为了刺激农业发展以及鼓励百姓多种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秦政府实行了“以钱代赋”、“输粟以代征”、“纳粟代赋”等措施。在这些政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输粟代赋”和“纳粟代税”。

所谓“输粟以代赋”就是在新地推行了一项赋税制度——输粟。所谓“输粟”指的是将新地境内种植的粮食统一出售给国家,然后国家将所得款项用于战争。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一则记载:

某士卒获罪被罚服役于新地,服役期间国家统一收购粮食并将其出售给国家。该士卒因服役而获罪且受罚,他在新地所获款项用于战争。从上述记载来看,新地实行输粟而代赋这一政策。

该士卒因服役而受罚且受罚之后又将其卖给国家并由国家统一收购。

三、秦的行政机构与官吏任免

关于秦的行政机构,有学者曾指出,在秦代,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其中三公指的是太尉、御史大夫与丞相。

其中,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与司法,丞相则负责政务。而这三个官职,就构成了秦的中央行政机构。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丞相史上大夫二人、中尉二人、将军一人。上大夫一人、中尉一人、将军一人。”

由此可见,在秦的中央行政机构中,有太尉与御史大夫两个官职。

而关于其官职的具体设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在秦的中央行政机构中,中尉这一官职设置得最早。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中尉乃秦制,掌北军及诸军戎、越之属”。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中尉这一官职是由秦国专门设立的。除此以外,在秦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中也设置了相应的官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秦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中还设置了大量官员职位,例如:“佐”、“佐丞”等等。

四、秦的律令制度

从秦律中可以看出,秦朝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三个特点:其一,严刑峻法;其二,刑罚严苛;其三,法律条文繁复。这三个特点虽然看起来有些矛盾,但却是统一的。

严刑峻法主要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方面,刑法的严厉性和强制性是非常明显的。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统治者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命等。

刑罚严苛主要体现在对罪犯施以严刑峻法方面,法律中有大量关于“连坐”“告奸”等惩罚手段。秦朝统治者为了防止民众违法犯罪,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秦律中,对于官吏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手段,如对官吏贪污受贿者处以“罚金”、“没入官府”等处罚方式;对官吏进行告奸行为也给予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如对告奸者处以“肉刑”;对官吏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等。

秦朝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国家政权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秦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早且最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秦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对法律条文的制定与修订,《秦律》《秦律杂抄》《汉律》等法律典籍都是在秦朝统治者大力推崇之下诞生的。

秦朝统治者认为:“夫法令者,所以禁民为非也”(《韩非子·定法》)。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管理与控制,秦始皇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不仅规定了人民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同时还规定了官吏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五、秦代统治政策之评价

在秦王朝的统治之下,中央集权的制度在逐步加强,但也同时造成了秦朝暴政的局面,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从秦王朝建立到秦二世而亡,短短十五年,秦王朝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秦二世胡亥即位后,秦王朝便开始走向了衰败。在此之前,秦王朝经过商鞅变法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在商鞅变法时,秦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所以秦朝后期所推行的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但随着秦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以及生产力的发展,秦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了改变。

这是因为在战国时期各国之间相互竞争、相互争夺土地、人口和财富,但随着秦王朝统一全国后,这种不平等关系也随之消失了。

从当时各国之间的关系来看,秦王朝和其他诸侯国之间有两种主要关系:其一是以秦国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其二是以齐国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敌对关系。

从这两种关系来看,秦王朝和其他诸侯国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着一种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但在秦朝灭亡之后,秦国和其他诸侯国之间便出现了一种平等、友好的新型关系。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从根本上来看,秦王朝和其他诸侯国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随着秦国统一全国之后,秦国和其他诸侯国之间就不再存在这种矛盾和冲突了;

其二,从经济发展来看,秦王朝统一六国之后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例如: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奖励商业贸易等等。

作者观点:

综合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秦朝在新地的统治政策是比较严厉的,同时也是非常残忍的。

秦始皇在位期间,为了让新地更好地发展,他在新地郡县设立了大量的官员,而且这些官员也都是非常清廉正直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官员们逐渐变得越来越腐败,他们不再像以往一样为百姓谋福利了。

因为新地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所以很多官员都不愿意前往这里任职,而且在秦朝时期,他们对百姓的剥削也是非常严重的。

当这种现象持续到秦二世时期时,秦朝已经走向了灭亡之路了。

其实秦朝之所以会快速地走向灭亡的道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他们没有掌握住当时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

2.《史记·秦始皇本纪》

3.《汉书·刑法志》

4.《秦律杂抄》(二)

5.《云梦秦简(一)—关于“田租”的法律规定》,载于《中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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