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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陲小国,到统一六国的秦帝国,“军功爵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纵观秦国的发展史,秦从偏居西隅的末流小国到统一六国的秦帝国,从“诸侯卑秦”的政治地位到山东其他诸侯国人人都敬畏的虎狼之国,秦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来源于秦国在战国中期顺应了历史变革的潮流,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其中变革中最彻底、最成功的莫过于秦国二十等军功爵制的实行。

秦国是战国时期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诸侯国,而军功爵制不仅让秦国变得国富兵强,也对秦国统一六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更是对历史格局变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西周初年,周天子实行世卿世禄制,秦部落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受到周天子的赐封,因而可以跻身诸侯国,秦国也继承了世卿世禄制。

西周初期周天子的分封诸侯—卿—大夫等拥有爵位的官员,可以通过宗法制让自己的爵位继续传承给下一代嫡长子。周天子希望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世代继承爵位,这也就是所谓的世官制。

西周时期分封到各地的官员代替周天子管辖着所分封的领土,周天子会给予其相应的奖赏,官员不仅仅可以享有世袭爵位的权力,还可以继续享受管理这片土地和人民,同时所交的赋税也是交给诸侯国君,也就相当于周天子所给予官员的俸禄。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世官制已经难以适应当时的历史环境。

周天子册封诸侯,“诸侯立家”,各个诸侯国内部小宗林立,一旦地方势力增强,便成上凌下替,尾大不掉之势,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亲戚之间关系疏远。

周天子名义上拥有着天下共主的地位,但是实力较强的诸侯在其封国之内才是真正的大宗,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周天子都无法对其造成威胁。

世卿世禄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大宗和小宗的血缘关系的变淡,分封制所形成的权力机构是一种相对独立而且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力的制度,当自身能力增长时,就会逐渐走上了独立的道路。

到了战国时期,军功爵制在各个诸侯国建立起来,虽然每个诸侯国的军功爵制不一样,但是都以奖励军功为标准。

吴起在楚国变法是曾提出:“将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吴起此举的目的是告诉楚国贵族不能安于现状,如果不立有军功,传至三世爵位将有国君收回,同时也告诉楚国士兵,立有军功将会得到奖赏。

军功爵制的原则是以军队军官、士兵杀敌所建立军功的大小为标准,给予其相对应的物质、爵位方面的奖赏,没有建立军功则没有奖赏,军功爵制的建立无疑能够激发士兵的战斗力,也是适应战国时期的需要。

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提出:“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军功爵制的成熟标志着过去的世卿世禄制已经不再适应战国大争之世的背景,许多底层人民士兵可以通过杀敌立功获得军功爵位,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改变自己的命运。

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适应了大争之世的要求,有效地冲击了过去的世卿世禄制,与社会发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大争之世,强者强、弱者亡。战国时期,战争的胜利与否就是检验一个国家实力强大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秦国自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秦国二十等军功爵制的实施之后,秦国历经无数战役,根据史料记载,秦国所打的败仗却十分少。

秦国自从商鞅变法后军队战斗力变得更加强大了,被山东六国誉为虎狼之师。魏武卒是吴起在魏担任河西郡守时所创,魏武卒战斗力已经非常惊人了,但是还是不敌秦锐士,可见秦军战斗力之强大。

商鞅变法之后,秦军在战场失利很少,为数不多的几次也都因为君主任用军官不当,如公元前二二五年秦灭楚之战中,秦王嬴政任用李信为将率领二十万秦军将士攻楚,虽然战争初期取得了小胜,但是楚军趁秦军不备“三日三夜不顿舍,大破李信军,入两壁,杀七都尉,秦军走。”。

虽然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有几场战争失利,但是并没有消耗秦国太多的军事实力,所以并不影响秦国的综合实力,可见当时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战争面对山东六国多以失败而告终,魏国强占秦国河西之地百年,被秦国视为国耻。孝公即位任用商鞅变法,二十等军功爵制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变强最直接的原因,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历史使命。

这一伟大的成就得益于秦国军功爵制的实施,军功爵制将秦人尚武的精神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肯定。

尚武精神从过去的私斗转化为战场杀敌立功的重要法宝,这种质的转变也为秦国打造成一支虎狼之师创造了条件。

秦军功爵制是围绕以“军功取士”、“计首授爵”为原则的制度,商鞅规定根据杀敌首级确定爵位等级授予,斩敌一首而计一爵位,这势必激发秦军将士奋勇杀敌,也就造成了秦军将士在战场上滥杀敌军以换取爵位。

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之后,实力增强,对外战争也随之增加,秦国将士杀敌人数也比以前更加多了,秦国将士通过杀敌取其首级,获得爵位,得以进入仕途的机会,这也会增加秦国将士滥杀其他诸侯国士兵。

随着秦国对外战争的扩张,将士杀敌人数的增加,这势必引起山东六国人民的仇恨与反抗,最终秦国围攻赵国邯郸三年而不克。秦国士兵在战争之中滥杀敌国士兵,因此秦国也被山东六国称秦为“虎狼之国”。

而秦国统治者也制定了对官吏的官理、考核、任免相关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秦国丞相吕不韦为了改变秦国原来执行的斩敌首级而行赏记功之策,鼓吹用“义兵”兼并天下。

秦国军功爵制可以为获得爵位者提供爵位等级、俸禄等优越的生活条件甚至拥有爵位之人去世之后依旧还享受低级爵的树墓制度,以显示其拥有爵位的身份,以激励国人为国家奋勇杀敌而获得爵位。

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严刑峻法作为其实行变法之特征,获得爵位的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也可享受爵位等级相应的特权。

秦国在刑法和徭役中对待有爵者和无爵者的待遇是不同的,有爵者可以在五十六岁的时候免除徭役,但是无爵者却要等到六十岁才能免除徭役。这也是为了适应战国战争的需要。

秦国在实行军功爵制过程中秦国对待有爵者享受着优待,在押送乡里作恶的人过程中而有人故意将其放走的人,无爵者,须判处私放罪犯者“拘役劳作”的罪行,直到逃犯被抓住。

有爵者仅需在官府服役劳作,但是我们知道商鞅变法实行什伍连坐制,对犯罪的行为不举办,知情者连坐,何况是私自放走囚犯。

但是根据文献记载,有爵者的确享受着特权待遇。可见此种做法虽然能够激发国人杀敌立功获爵,但是却影响了秦国的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赎罪的政策在汉代依旧得到了延续,但是汉代统治者看到了用爵赦免带来了弊端,所以汉初刘邦在建国之初为了适应国情。

凡是对于逃亡人口包庇的官员、贪污的官员、盗赃超过规定的金钱时,不论何人何爵位都会严惩,爵位不是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可以看出汉初的政治还是比较清明,做到了令必行、禁必止的效果,像御史平、醴阳令即使拥有实权和爵位,做了有违国家法律的事情时,也受到严惩。

相较于商鞅变法时期,汉初一系列的政法更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治社会的建立。

秦的的军功爵制在秦国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补充,最终秦王朝的确立意味着秦二十等军功爵制的确立。

秦军功爵制的出现,打破了原有血缘贵族拥有爵位的特别,庶人阶层也可以获得爵位,扩大了授爵的范围。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的制度不在被认可,在汉初,秦朝的军功爵制得到了延续,但是很大程度上还是做出了改变,所以这一点也是研究秦军的军功爵制的一大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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