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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冷知识-春秋时代的土地制度

铁制工具的出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后,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制度。为了“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制度,便由过去的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经)变为“自爱其处”,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汉书•食货志上》)。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

继齐国之后,则是晋国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种“履亩而税”制,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也对当时的田制进行了改革,“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在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所说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经界沟洫而言,“庐井有伍”则是把原来井田中农民的土地庐舍进行调整之义。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的秦国,通过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赋制度的变化。这种“履亩而税”制的出现,虽然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阶级斗争完成的,但它也与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有看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种逃税情况如果持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对减少。所以,他们便采取了“履亩而税”制,按公社农民实际耕种面积多少征税,不管它是公社的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便可大大增加起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春秋时代各国的上述变化,都促成了公社农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国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一个必经过程。

春秋时代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并没有使当时的公社解体,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过渡到私有制。当时的公社虽仍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愈来愈密切。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篇》)、“书社四十”(《吕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谦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时期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因为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交。

有人认定春秋时代尚无牛耕,所以硬说这个“耕,字是“■”的错字;司马耕当作“司马■”,冉耕也就该作“冉■”了。这种“改字说经”法,纯属臆测之辞,不可轻信。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周札•地官•小司徒》职的“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天官•小宰》职的“三曰听闾里以版图”,也都是反映这一事实的记录。

“国”“野”关系的漏除与军赋田税的加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内部量变,过去的“国”“野”统治关系也在逐渐泯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亳社,《公羊》、《谷梁》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亳社”者本是殷族,应称“庶人”或“野人”,但是现在却说“国人盟于亳社”。这就告诉我们,被征服的殷人,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已经混同,就被称为“国人”了。从此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已与“国人”相同,因而也就开始服兵役和缴纳军赋了。

《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地官•载师》注引)

《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

我们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时代的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要“州”内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又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左传》文公六年),复三军之数;到了公元前588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

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其由二军为三军、五军,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又如,《左传》成公元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郑国“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之区,既不当兵,也不出兵赋,而今鲁、郑两国“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赋。所以,《谷梁传》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成公元年)。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为司马,于木“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例如齐桓称霸时不过“革车六百乘”(《国语•齐语》。各本“六”作“八”,据王引之说改),晋、楚城濮之战时,晋“车七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乘而已。

几十年后的诸侯列国,几乎都已全国皆兵,可见当时公社农民的军赋负担之重。所以,郑国子产“作丘赋”时,“国人”指责他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左传》昭公四年)。

《论语•雍也篇》:“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骍且角。虽欲无用,山川其舍诸?”我国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之后,公社农民缴纳给国家贡赋,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国语•鲁语下》)即“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逐渐转变以一律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了。

《论语,颜渊篇》云:哀公问于有着曰:“年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谓十二而税”,是。

《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为二十取一过轻,鲁国什取二又过重,足见那时的彻法税率自然较少于什二,其为什一无疑。但是,自春秋中叶各国采取“履亩而税”以来,随着各国奴隶主贵族的日趋奢侈腐化,田税也在不断地增加。

阶级关系的变化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的政治斗争与兼并战争,加速了公社组织的演变,财富的集中,公社农民的破产和一些贵族的没落,使得当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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